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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四川发展] 有关这两个案子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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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 没看完  能做的就是帮你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5-1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蜗牛112233 发表于 2016-5-18 09:29
好长! 没看完  能做的就是帮你顶顶

谢谢!

发表于 2016-5-1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白颠倒也可以的,他是法官

发表于 2016-5-1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810957506 发表于 2016-5-18 17:33
黑白颠倒也可以的,他是法官

:@:@:@

 楼主| 发表于 2016-5-22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就是    有关这两个案子的来龙去脉

 楼主| 发表于 2016-5-23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们这两个案子的【客观事实】是我父亲为了与我母亲结婚(我母亲当时就居住在该诉争房屋附近),于1948年12月12日在成都青龙正街买了该诉争房屋,以他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父亲母亲结婚后于1949年9月生下了我,在该房屋内居住到1953年3月才搬回了乐至县,搬回乐至县的原因是我大妈(我父亲娶了两房)一直住在乐至县,搬下去后全家可以住在一起。
  后该房交由三叔一家居住,三叔家最早入住的时间是1953年3月7日(此具体时间系来源于原始户口复印件,推翻了法院对我父亲和三叔从买房后就一直住在一起的认定).
  1958年我父亲委托三叔(委托信均在,三叔后人承认了该信的真实性)卖掉一部份,三叔作为代理人拿着我父亲的委托书亲笔填写了《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签了字盖了私章,后领取了剩余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

 楼主| 发表于 2016-5-2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以上这个事实可以确认房屋肯定不是两人共同买的而是属于我父亲一人所有,因为三叔本人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该诉争房屋的原始产权登记簿,该申请书有专门的共有人一栏.如果该房是我父亲和三叔共有的,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一定也会将他的名字填写在共有人一栏,而绝不会只将他的名字填写在代理人一栏.正因为他知道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才会如此填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以得出三叔本人都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而不是与三叔共有的.虽然三叔现巳死去,但盖棺论定.因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永远也不可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在我房屋权属纠纷案二审诉讼开始时我们曾提供“王元珍说明”的公证书、王述槐的信函(三封)、王泽膏的书函(两份)等总共合计六份新证据,对方当事人王廷健当场承认这都是王述槐、王泽膏亲笔所书写,也就是明确承认王述槐的信函(三封)、王泽膏的书函(两份)的真实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將我们提供王述槐的信函(三封)、王泽膏的书函(两份)是考虑用来证明当时的客观事实是怎样的情况说明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16-5-3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①王述槐在1957年10月28日写给王泽膏的信件。
    信中叙述了准备卖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三大理由,但整个内容没有任何一句与王泽膏商量卖房的叙述.如果青龙正亍9号房屋属两人所有,按照常理,王述槐肯定会在信中与王泽膏商量卖房子及卖了房子后两人怎样处理的事,但王述槐却没有这样做,这也可证明青龙正亍9号房屋属王述槐一人所有,说明王述槐处理自己的房屋很随便,用不着与王泽膏商量。

 楼主| 发表于 2016-5-3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②王述槐在1957年11月8日写给王泽膏的信件。
    信中提到“随信附上请托书壹份希查收”。亲兄弟明算帐,如果是两人合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王述槐给王泽膏卖自己那部分房屋请托书的同时,也应给王泽膏更改卖余部分房屋产权人名字的请托书;如果是两人合买,剩下部分是王泽膏的,王泽膏也会主动向王述槐取得变更卖余部分房屋产权人姓名的请托书,这都是顺理成章、举手之劳的事,但两人都没有这样做,这也说明该房屋不是两人合买,而是王述槐1人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③王述槐在1961年9月15日写给王泽膏的信件。
    信中说“我拿了一个柜子外,其余床、锅、小棉絮均在吉云家里,前次廷僚回乐,叫他收回变卖未果,如弟需用,可来信请她清查,如果勉强能够维持也可不提”。王吉云、王述槐、王泽膏三人是亲兄弟姊妹,他们对如此小的东西都分得如此清楚,说明亲兄弟明算帐,如果房子真的属王述槐、王泽膏二人所有,如此小的东西都分得如此清楚,那更不用说房子这样大的财物了,这也可以间接证明房子属王述槐1人所有。

 楼主| 发表于 2016-6-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④王泽膏的亲笔书函一
    其内容是王泽膏亲笔自书其简历.其中有王泽膏亲笔写的书函原文为:“在乐至后生昌药号学徒弟,共在该号八年半.其中称药六年,任经理二年半.一九四一年由厚生昌和成仁永怡顺生培元永丰五家择药合并为天泰药号,我占百分之五的股本”,该书函证明厚生昌药号产权明晰不是两兄弟共同经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6-7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⑤王泽膏的亲笔书函二
   其内容是王泽膏亲笔自书其简历.其中有王泽膏亲笔写的书函原文为:“证明人张斗南,我参加厚生昌学徒弟,他就是该号推销员,合伙天泰药号,他又任营业员,最后又做厚生昌,他任经理”。该书函证明厚生昌还有张斗南等其它人参与管理,不是仅仅只有王述槐和王泽膏二人经营,因此[乐至县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所证明厚生昌是两兄弟经营的事实完全被王泽膏本人的亲笔书函所推翻。

 楼主| 发表于 2016-6-8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1960、62年我们的父母亲先后病故,我们四姐弟最大的才十六岁,一直住在乐至,是三叔替我们保管卖了我父亲在成都部份房子的钱,并每月按时寄15元钱回乐至作为我们的部份生活费,这是我们四姐弟及三叔后人都明确认可的事实.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对三叔感谢不尽,所以我们的房子一直由三叔无偿居住.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从三叔这封来信也可以确认房屋肯定不是两人合买而是属于我父亲一人所有,因为
  ①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既然三叔在信中提到遗产税,那自然也就承认剩下的房屋是我们父亲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②信中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按照常理推定说明剩下的房屋不是三叔的,因此可以由我们姐弟确定换成‘何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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