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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四川发展] 有关这两个案子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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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③信中说“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房屋是两人合买,卖余部分是三叔的,那王泽膏肯定不会写“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这样不确定的话语;

发表于 2016-6-1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6-1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④信中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是两人合买,卖余剩下的房子是他1人所有的,三叔作为一个长辈,就会直接写明这个情况,直接要求我们把房屋更改成他的名字,而不会用建议的口吻,用征询我们意见的语气来写这封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6-16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6-6-1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由于该申请既不合法又不真实有很多明显瑕疵,因此20多年一直依法办理不了产权变更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申请的明显瑕疵如下:
  ①因我当时还未出生,因此我在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的内容不真实,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承认“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认为我们是“听说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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