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460|评论: 12

[群众呼声] 司法局15名劳动者被离职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6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2011年8月23日,南部县司法局与15名劳动者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合同。2012年10月16日,南部县司法局发关于终止15位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很简单的案情。
长达14个月的时间里,司法局没有通知15名劳动者上班,也没有发放任何形式的生活补助。因为没有正式用工,不能算是劳动纠纷,所以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我们先且不说这15名人员中有二名孕妇(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能终止、解除合同。)我们先看合同中的约定:
合同中第一条第4款规定工资为1250元。第四十一条第1款: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发下赔偿金。
法盲都知道,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按全省人均最低收入赔偿。主办法官的意见按约定赔偿,而你,黄海燕,作为人民公仆,你居然不签字,莫非你有啥见不得人的理由?非要把1250元/月的赔偿标准改成800元/月的赔偿标准?你在签字的时候把这个1250和800盯的很紧,那为什么把原告的身份证号码都写错了呢?堂堂人民法院,连原告的身份证号码都写错了,这意味着什么?还何来的严谨?
本人认为:
1、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合同就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双方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50元,对违反合同造成成损失也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原告的赔偿金。
2、        赔偿天数应该从签订合同之日到原告到法院起诉之日止。
身份证号码, 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 南部县, 劳动法
------编辑备注:该贴反应的内容在2013年已回复,内容如下-----------
1(4).jpg
2(5).jpg
3(1).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6 21:01
放屁

发表于 2016-4-6 2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上诉噻,这说有啥意思

发表于 2016-4-7 0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结束

发表于 2016-4-7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届之际,这类帖子又多起来了。凡事就事论事,不要动不动就下课,这样容易让人怀疑你的动机。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 发表于 2016-4-7 01:01
换届之际,这类帖子又多起来了。凡事就事论事,不要动不动就下课,这样容易让人怀疑你的动机。


2006-07-03 10:17 中国广播网
1
  中广网成都7月3日消息(记者陈程 南充台)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原院长、阆中市委助理调研员陈开华因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3万元,日前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违法所被没收。
  据了解,1998年,南部县人民法院拟修建两幢宿舍综合楼,准备对外公开招标。南部县某建筑公司肖某准备投标,于同年7月来到被告人陈开华位于阆中市人民法院的宿舍找到他,要求陈开华在招标中给予关照,同时送其现金1万元人民币,陈开华收下了该款。不久后,肖某又来到陈开华的家中,称在上届院长期间,自己为南部县人民法院修建了房屋,还有4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收到,要求陈开华给予关照,又送给陈开华现金1万元。陈开华收下该款后,付清了肖某工程欠款本息。
  陈开华担任南部县人民法院前届院长期间,该院修建了南部县定水人民法庭,其工程款尚未付清。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工程的建筑商凡某来到被告人陈开华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陈开华现金3000元,要求陈开华在支付工程款上给予关照。陈开华收下该款后,陆续支付了凡某大部分工程欠款。
  2006年1月9日,被告人陈开 华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先后两次收受肖某现金共2万元的经过及原因。次日,检察机关对陈开华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月24日,陈开华向检察机关退赃款2.3万元,检察机关对其予以了扣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7 18:31
网友要求下课就下课了,那还得了,现在有些网友就是任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7 18:35
下课!下课!下课!还记得女教师购房案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7 18:35
下课!下课!下课!还记得女教师购房案否?!!!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36.75.x 发表于 2016-4-7 18:35
下课!下课!下课!还记得女教师购房案否?!!!

什么案子

发表于 2016-4-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网友?  这个范围太大了······

发表于 2016-4-8 03: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你想哪个下课就会下课的,呵呵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