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8月23日,南部县司法局与15名劳动者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合同。2012年10月16日,南部县司法局发关于终止15位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很简单的案情。
长达14个月的时间里,司法局没有通知15名劳动者上班,也没有发放任何形式的生活补助。因为没有正式用工,不能算是劳动纠纷,所以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我们先且不说这15名人员中有二名孕妇(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能终止、解除合同。)我们先看合同中的约定:
合同中第一条第4款规定工资为1250元。第四十一条第1款: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发下赔偿金。
法盲都知道,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按全省人均最低收入赔偿。主办法官的意见按约定赔偿,而你,黄海燕,作为人民公仆,你居然不签字,莫非你有啥见不得人的理由?非要把1250元/月的赔偿标准改成800元/月的赔偿标准?你在签字的时候把这个1250和800盯的很紧,那为什么把原告的身份证号码都写错了呢?堂堂人民法院,连原告的身份证号码都写错了,这意味着什么?还何来的严谨?
本人认为:
1、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合同就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双方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50元,对违反合同造成成损失也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原告的赔偿金。
2、 赔偿天数应该从签订合同之日到原告到法院起诉之日止。
身份证号码, 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 南部县,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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