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安岳县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走出了一对面露悲伤相互搀扶的中年夫妇。年已四十的两人,在这一场调解中,他们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却失去了年仅2岁的儿子。 在中年夫妇与另一方当事人自愿来到调解室坐下后,调解员从中年男子悲愤的话语、中年妇女哽咽的述说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充中了解了这起事故。2016年3月7日下午6许,两岁的吴某,在安岳县岳阳镇船形村由某科研所建立的基地玩耍时,不幸掉入该基地挖建的水塘内,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经安岳县公安局调查,死者吴某属意外溺水死亡。
了解事故后,安岳县岳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多方调查、深入了解,认定造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使吴某脱离监护溺水死亡,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某科研所修建的水塘存在安全隐患,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因死者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死者父亲突然站起说:“死的是我儿子,为什么我们还要承担主要责任?”为此,调解员把法律语言转换成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充分向当事人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2岁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人,没有照顾自己的能力,一切行为应在监护人也就是你们的监护下进行。作为监护人你们应当承担起你们的监护责任,让孩子不要离开你们的视线范围。因你们去忙自己的事而没有顾及到孩子已离开了你们所能照顾的范围,造成孩子死亡。你们存在过失,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所以你们应当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死者父亲听后缓缓坐下,调解员又向某科研所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科研所修建的水塘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调解员依法秉承公正、耐心劝解下,使当事人双方明确了自身的责任和过失,了解了他们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因。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某科研所一次性赔偿死者吴某亲属因吴某死亡而产生有关费用。因死者吴某及父母均系农村户口,所以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并予以兑现。 当相搀扶的夫妇迈出调解室门的那一刻,关于这个2岁孩子的一切都在法律意义上画上了句号,却给广大监护人提出了警醒:一定要充分履职,照看好未成年儿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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