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绵阳城区路边收费的依据是绵价费(2004)63号收费许可证,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即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绵阳市城区路边收费依据(2004)63号收费许可证当然也同时被废止,故绵阳市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委托的所谓的“收费公司”和穿着“泊车收费”的太婆、太爷”已经无权再依据(2004)63号收费许可证向市民收取停车费。
根据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对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的规定解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财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现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已经失去作用:首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已由非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其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再次,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完全可以替代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监督作用。
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否意味着政府开个会、发个红头文件就可以自行或委托停车公司及人员向市民直接收取停车费,以后政府有更多机会向市民收费呢?显然不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无授权则禁止”,政府收费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也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经查询,绵阳城区停车收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绵阳市及市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4)和相关网站也没有停车费收费清单及收费单位公示信息,故市民有权拒绝缴纳路边停车费。
市民下次再遇到“电马儿”收停车费,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安思洁律师建议大家,首先可以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绵价费(2004)63号收费许可证和政府会议,管委会会议决定可不行),如果不能出示有效的收费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依据),市民有权拒绝缴费,绵阳市民在城市购房支付了城市维护建设税,购卖汽车支付了购置税,汽车加油支付燃油附加税,市民为绵阳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足以无偿享受停车这一共同资源,更何况提供公共资源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不以收费为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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