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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法院将民事收帐纠纷判成刑事抢劫罪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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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4:33 | |阅读模式

崇州市法院将民事收帐纠纷判成刑事抢劫罪公正吗?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09)崇刑初字第101号判决。将杨寒梅(后称杨梅)和受其所委托收帐的孟杰、朱龙、蒋军、陈超。“以收帐为名的抢劫罪”。分别判处重刑5年、11年、4年、4年、3.5年,是置几位年轻人于死地的错误判决,无事实依据。

因此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五位罪犯不服,五位辩护律师也不服,五位罪犯亲友更不服。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他人、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缺其中任何一点都不能定为“抢劫罪”。只能是盗劫、抢走、搜走、夺走或违法不一定犯罪论处。

一、     根据崇州市公安局办案人,秦胜、游杰、文刚、梁武等人对王小平、陈建夫妇、何珍、杨梅及收帐的五人审讯笔录:

①                  王小平夫妇答:“没有受伤。” 何珍答:“都没有受伤,只是口头上威胁。”用的是小刀和玩具枪、无绳索。证明无暴力存在。

②                  收得的帐共4 万(猴子劫走1.36万元,不在此内),由杨梅处理。参加收帐的人,每人给200元做酬谢。不是“以私人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                  在都江堰农家乐房中杨梅将帐本放在桌子上与王小平、陈建夫妇摆谈。王小平说:“小妹,二姐。我对不起你。我银行卡上有9万元、何珍卡上有2.3万元、床上的玉器、金项链等首饰、你都可以拿去。放我们走人行了。”证明是双方协商解决的。王小平还叫何珍带杨梅到银行取钱。

④如果是抢劫一定会将银行卡上的11.3万元全数取走,玉器、项链等首饰全数拿走。

⑤如果是抢劫必会逃避他乡,不会等在原地,第二天被公安抓捕。

⑥在追讨欠帐开始是有胁迫行为,虽是违法不构成犯罪。该院将收帐人定为抢劫罪不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法律条款。该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二、(1)杨梅无数次追讨欠款,王小平夫妇避而不见,万般无奈,才委托孟杰等人为她讨帐。参加收帐的人都是见过帐本,杨梅为王小平夫妇出卖肉体赚了30万元。并且问明了情况,扶危济困,行侠仗仪,为杨梅讨帐的。何罪之有?

(2)2006年夏天16岁少女杨梅在都江堰高升茶楼上班。是张茂伟夫妇将其拐骗到崇州市,交给王小平、陈建夫妇,王小平、陈建夫妇将她按倒小车后座强行扒光裤子,将针筒中的红色液体浸入棉花团塞进杨寒梅阴道深处,逼迫杨梅出卖肉体做(假处女)生意为他们赚钱,何等的悲惨,是有良心的人听了都会掉泪。这种伤心钱不该要回来吗?

(3)老奸巨滑的王小平、陈建夫妇至今仍在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说是赚来的钱会平分。规定要跟他一年才给钱,否则一分钱也休想得到,实际是独吞杨梅的伤心钱。她能将欠债凭证交给杨梅吗?16岁的少女只有将逼迫卖淫,将参与卖淫少女名字,嫖客名字及电话号码、每次卖淫的价格记上。这本流水帐就是证据。左证是王小平、陈建夫妇的供词,杨梅的检举材料。帐本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4)从审讯材料中得知崇州市至少有3家做(假处女)生意的老板。还有张茂伟夫妇和另外一家做(假处女)生意的老板。崇州市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为什么不抓捕审判定罪。该法院《判决书》书中的:“王某某”、“陈某某”怕影响他们的名声今后不好做卖淫生意吗?魔鬼逍遥法外,是共产党统治下的奇耻大辱!

三、     王小平夫妇恶贯满盈,罪大恶极多年拐骗未成年少女卖淫赚钱何止100万,应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立即抓捕进行严惩。一定是他将杨梅的帐本拿到,否则不会恶人先告状。必须交出此帐本。并查封其财产,监候审判。如果崇州市公检法不抓捕王小平夫妇,成都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应组织专案组察处。

四、杨梅、孟杰、朱龙、蒋军、陈超五人强制单独隔离226天,与外界完全隔绝,精神、身体均受到严重摧残,神智崩溃。特别是杨梅精神完全崩溃,头部前头发基本落光。应及时保外就医。其他几人也应当取保候审,否则后果严重。

 

五、该院的判决书20多页又长又臭乱七八糟的脏水全往收帐人员身上泼,特别对孟杰搞得更凶。在6月4日、6月8日,法院对此两次开庭审理。公诉人在五位辩护律师将证据依法律条款答辩中理屈词穷无言对答。法官没有当庭宣判,6月30日才将《判决书》发下来,符合法律规定吗?使长期拐骗少女强迫卖淫的王小平夫妇仍逍遥法外,该院的判决公平、公道、公正吗?

《判决书》中的“王某某”、“陈某某”,即是王小平、陈建夫妇长期以拐骗未成年少女逼迫做(假处女)生意赚钱。杨梅每天都有生意,每次出卖肉体换来金钱1500—2000元想独吞。在杨梅为其挣钱的4—5个多月时间中,卖肉钱达30万左右,妄想独吞。杨梅的帐本上有幺妹(小姐)名字,这些无辜的少女为他们又赚了多少钱呢?王小平夫妇人间魔鬼的罪行,只字不提。是否被糖衣炮弹击中,利令智昏,成为法律保护对象,怕影响其声誉今后不好做卖肉生意是吗?

对杨梅、孟杰等五人却是用重镑炸弹乱整。杨梅带的少女事发前三天,王小平电话中说:“杨梅你一个人来不行,必须给我找个幺妹(小姐)带来才行。”说明王小平夫妇至今还在做(假处女)生意。收帐的4万元在杨梅手上,怎样处理与孟杰无关。是王小平叫何珍带到银行取款的,怎么说成是孟杰将抢来的钱自己买了“凌志”轿车?为什么各种罪行都往孟杰身上扣呢?该院用心良苦!

孟杰是通知了几个帮忙收帐的人,但都跟他们介绍了杨梅为王小平夫妇卖肉体的欠钱久拖不给,并都看了帐本,何罪之有?该院判11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款1万元,是打入18层地狱叫他永不超生。手段何其毒辣!

今后人间正义谁敢维护。如法官的少女遭遇杨梅如此惨境,谁敢来救?

 

六、王小平夫妇长期拐骗少女,逼良为娼与杨梅收帐有因、果关系,实为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通知本案全部人犯到庭再审,真相定然大白于天下!

综上所述,尽是实情,不信,各大媒体记者、上级法、纪、监察官员均可到狱中查阅审讯笔录,或直接查询在押犯人。广大官员可大胆评判。每个公民有此权利和责任,为人间申张正义作应有贡献。

敬请大家多多关照。

投诉人  孟杰出父亲 孟松林,电话 0832-4671118

                                                                      200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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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23:48 |
好有好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上天是公平的!法律是公正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8-2 01:17 |
[em57]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8-10 01:49 |
[em57]在这里发有个球用哦,哎......................

发表于 2009-10-13 11:06 |

[em52]~说的锤子~

 

   公交车没的锤子就要烧死人~

 

   没的锤子~法官喊肃静的时候~只有喊声是不够威严的~

 

   钉子不被锤子弄几下是专不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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