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四川省纪委发布宜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赵飞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后,网上掀起了小小的波浪:很多人为四川省纪委坚决把党纪挺在法律前面、全面从严治党的做法拍手叫好,也有少数人为赵飞受到处分鸣冤叫屈。那么,赵飞受处分到底冤不冤?
从四川省纪委通报的事实看,赵飞的主要问题是:无证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考取驾照未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用和考试费用、借用某私营企业主卡宴越野车参加女儿的婚礼、违规将有关干部任免的酝酿意见泄露给相关人员……这些问题严重吗?当然严重,严重违反党纪党规,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非常严重吗?也不一定,毕竟只是违纪,尚未构成违法,违法可是要用法律伺候的,可是要丢饭碗、丢官帽甚至丢性命的,赵飞毕竟还是党员,还是同志,还保住了饭碗,还是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因此可以说,赵飞受处分一点不冤。
古人云,人恒过,然后能改。赵飞犯了错、违了纪、受了处分,认识到错误了、改正了、不再重犯了,那还是好同志。朝闻道,夕死可矣,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最为可怕的是,赵飞一直走在错误的道路上,坚持错误不改正,特别是在“挺者”的怂恿下认为自己受处分很冤枉,那就大错特错了。
祸患常积于忽微,党员干部应该认识到违纪和违法的关系。违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必定违纪。赵飞违纪受到处分,既是上级的关爱和保护,对自己也是警告和警醒。如果犯了错误、违了纪没人提醒,发展到违法甚至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地步,那就悔之晚矣。现实中,很多贪官在法庭上或忏悔书中说,如果当初犯错时组织及时提醒,或许不会走到犯罪的这一步。这些贪官犯罪怪组织,当然是无理取闹,但组织也把这些贪官的话听进去了,因此出台很多规定,经常提醒、管理和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党员干部应该明白组织的良苦用心。赵飞违纪受处分,其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得非常响亮。党员的言行必须控制在法治的框架内,党员就是不能等同于普通人,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就是要比普通群众高。在这种现实语境和大背景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赵飞,居然出现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情,当然要按照党纪党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没有特殊的党员,更没有特殊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制度、纪律和规矩面前,任何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筑牢“纪律底线”、追求“道德高线”。
中纪委“拍蝇打虎”,明确提出严查“四种干部”,其中包括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领导干部。四川省纪委这次通报的赵飞的违纪事实,基本都是出现在十八大之后。也就是说,赵飞并没有把中纪委的要求听进去,或者听进去了却没有照办,那么,赵飞受到处分有啥冤枉呢?
“最好的好人,都是犯过错误的过来人;一个人往往因为有一点小小的缺点,将来会变得更好。”英国诗人莎士比亚这句话,值得现在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的赵飞认真领会,更值得“挺”赵飞违纪的人认真领会。
(作者:矛盾江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