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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重婚罪”为何可以瞒天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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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晚深度即时报道,网传“河南一模特实名举报江苏苏州市公安局准警官王国栋重婚”一事属实。当事人模特朱铭坤叙述:“她和王国栋在2012年农历正月初五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在河南周口项城王国栋家中举行婚礼,在莲花酒楼待客,当时在一起吃饭的有双方父母,王国栋亲属,还有俺两个嫂子。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六,我听人说王国栋已经有妻子了,并且在2012年8月份就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来为了确认事实,请了律师和我一起去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调查,发现确有此事,王国栋正处于结婚状态。至此,才知道,王国栋欺骗媒人,欺骗感情,在已经与他人办理结婚证并且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又与我举行婚礼,并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居住,他已构成重婚罪。我希望能够严肃处理王国栋,开除党籍,王国栋作为一名党员,知法犯法,玩弄女性,希望王国栋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还我公道!”同时,朱铭坤还表示王国栋已于2015年转业分配到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待岗。目前正在对王国栋涉嫌重婚一案进行调查。同时,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侦部门还向举报人朱铭坤出具了受案回执,此案已进入侦查程序。

    从新闻的逻辑看,貌似又是一个被新欢翻船的案例,说来也是比较可悲的。很多人知法犯法。这种逻辑其实已经早已没了免疫作用。正是因为知法,很多人更加觉得比较猖狂,显得比较轻车熟路。尤其在体制内的人,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不断击穿其中的底线,只有到了东窗事发的时候,才发现已经为时已晚。许多人一看到体制内的翻船案件,往往更认为需要严惩,甚至觉得有一些幸灾乐祸,这里我们并不提倡,但是我们也因该明白,其实对于重婚罪的鉴定越来越模糊,监督上存在模糊,实际中不举报也是个问题。所以很难鉴定和排除。另外婚姻状况的信息全国各地目前也不相同。包括有人去国外结婚,在国内也是认可的。这些重重的因素,很难客观的去认定。

    对于重婚罪而言,其实一直都是不告不理样子,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很多隐形的重婚其实是存在一少部分的,有一些较富裕的商人或者官人存在这样现象,但是基于家里的妻儿老小不反对,就会形成这种很荒诞的结局。在1997年《刑法》修正案之前,是实行一种事实性重婚认定方式,只要某个男人事实上与二个女人以夫妻方式同居的情形,就可判定为该男人犯有重婚罪行,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不过之后的修订,则规则放宽了不少。只有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与二个以上异性登记结婚者,才能被认定为该公民犯有重婚罪。这样排除了事实上同居生育子女为重婚。

    中国男人和女人重婚既没有道德约束,也没有政治信仰或宗教信仰约束,唯一受制约的就是经济条件即金钱,这种现象与旧中国没有二样,不同处在于:旧中国上层社会有经济条件者实行一夫多妻,是公开合法的;现今有经济条件者是非法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制的观念起源于基督教义,中国现代实行一夫一妻制是向西方学习过来的产物,这当然是一种历史进步意义,因为一夫一妻制对男人和女人都是一种平等人身权利的保障。中国历史上实行一夫多妻制,但普通人却是一夫一妻。历史上记载,古代能够一夫多妻的男人是皇室成员,大地主,官僚等少数男人的特权。究其原因是这些人有经济条件能够养活多位妻子和生育的子女。可见,中国社会传统观念对于重婚似乎没有道德障碍,《刑法》修正案取消了“事实重婚”定罪的规定,就是一个缩影。只要不登记结婚,就可以安然无恙的生育子女,过着舒适的日子。这也就让那些二奶,小三成为了一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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