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我们总想通过法律解决,很多时候法律的确可以解决若干弊病,但它并不是万能灵药。一般来说,只有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权利,而且达到了一定程度,法律才能介入。生活中,动不动就祭出立法武器,那还需要道德、宗教干嘛呢? 不过,如果用这个标准审视微信朋友圈谣言,也的确到了法律出马的时候了。曾有人调侃,微博有“三宝”,分别是“转发、滴蜡和祈祷”。而微信朋友圈也有“三绝”,就是“谣言、代购和鸡汤”。 比如,人们都熟悉的微信谣言,“某某孩子丢了,父母非常着急,有信息的麻烦拨打电话137××××××××”“美国苹果公司的iPhone7自带地图把钓鱼岛划给了日本,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全体中国人都要坚决抵制……不转不是中国人”。前者打过去,多半是收费电话;后者则被证明是彻头彻尾的谎言。一些谣言让微信朋友圈乌烟瘴气,“变种”此起彼伏。 谣言形式各异,危害诸多,但并不是所有谣言,都必须接受法律惩治。比如,“从某月某日零时开始,杭州市将开启高清摄像头抓不系安全带”等,类似谣言还有很多,只不过换了地点和时间的外衣。这类谣言,虽符合“捏造”的特质,但没有多少现实危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减少事故之客观效果,当然不需要惩治。 需要法律制约的谣言,必须是特定种类,并且造成了特定后果。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构成的罪名,还包括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当然,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比较严重的情形,更轻一点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对他人权利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规,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比如,2014年的国内首起微信传谣诉讼案,某微信公众号因刊登两篇涉及安利公司的谣言文章,运营者被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众号运营者删除谣言文章,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信,向安利公司支付1元人民币赔偿金。近来,因为微信谣言导致被巨额索赔的民事案件屡见不鲜,也发出了依法维权的强烈讯号。 诚然,谣言极其可恶,理应依法打击,却不能在倒洗澡水的时候,将盆中的孩子也一并倒掉。以中国之大,言论自然“良莠不齐”,虽说谣言满天飞,却也有箴言遍天下。惩治微信朋友圈的谣言,需要分清微信朋友之间,开玩笑与恶作剧的界限,尤其不能因噎废食,损害了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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