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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莱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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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菊竹梅兰 发表于 2016-4-15 11:54
怀孕期间不能辞退职工!

党和政府感谢你的信任····不过党和政府连拆迁合同都不给我们···我们还怎么信任他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5 12:09
公开莱克的丑陋面目,让家乡人民看清事实。

发表于 2016-4-1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这类不依法办事的事件太多。不知我们的工会和劳动监察人员在干啥???这些违法的事主管机关不管、谁管???还是我那句老话,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大部份是我们吃皇粮的官老爷们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造成的。县上引进的大企业就可以不依法吗???

发表于 2016-4-15 1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个垃圾公司。最基本的都不懂吗?还是因为招商来的有政府某个人伸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5 12:33
莱克把车管所大楼给政府修起,南部车管所搬到定水办公,真的是为了南部人民服务,还是为了莱克商铺好卖,南部人民去车管所办事,还要交11元的过路费。

发表于 2016-4-15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的的特殊保护
  一、工作上的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越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都有妇女的身影,妇女怀孕后,有些岗位就不再适应,例如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怀孕的妇女在后期,就不适合继续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时间模式;从事活动强度比较大的或者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就需要调整相对比较轻松,活动强度不大的工作岗位;对从事有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直接接触油漆、化工等工作岗位的,更要给以调换,各用人单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孕妇职工调换工作,以适合孕妇的生理要求。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发表于 2016-4-15 12: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商引子的好事

发表于 2016-4-15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4-15 1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5 13:08
看着是气愤。

发表于 2016-4-15 13: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莱克不好,你干嘛还死皮耐脸过来莱克上班。

发表于 2016-4-15 13: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的就别跟着忽悠了,你们了解楼主?据说楼主是关系户,不做事又辞不退,怀孕自己还抽着烟

发表于 2016-4-15 13: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4-15 13: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何种说辞,依法才是是硬道理。

发表于 2016-4-15 14: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个人啥情况,啥原因你们知道吗?别什么事都往莱克头上扣,听说早就辞退你了,谁知道动用了啥关系,死皮赖脸的呆在莱克里。说到抽烟,听说你自己也抽得不要不要的,还赖给莱克?我们南部人出了你这种人,我也是醉了。

发表于 2016-4-15 14: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客气点,南部人怎么了?

发表于 2016-4-1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莱克——一直在我眼里是云烟!

发表于 2016-4-1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妹子,这企业。。。。。。还是养胎要紧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4-15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玩不起滴莱克,惹不起滴人

发表于 2016-4-15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女职工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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