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青年坐趟车被打死了,运输公司赔偿3万元了事
我叫陶祖元,重庆市大足县金山镇磨盘村村民。
1995年8月25日,我儿子杨跃东(时年26岁),在大足县金山镇客运招呼站乘坐川B51815号大客车去重庆打工,陈文谦、钟文丽(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的犯罪嫌疑人)坐在我儿子后面一排。当客车路过大足县万古镇时,上了十几个做泥鳅、黄鳝和鸡鸭生意的人,他们的泥鳅、黄鳝、鸡鸭装在车顶货架上。
客车行走到拥溪时,车顶上的泥鳅、黄鳝水从车顶上顺车窗流下来,打湿了陈文谦、钟文丽的衣服。陈、钟二人就关掉自己座位旁边的车窗,并要关掉我儿子座位旁边的车窗。当时天气闷热,我儿子就要求留一点缝来透气,陈、钟二人坚持要关掉。为此发生打架!打架时运输公司副科长王勇、司机王东、修理工王伟足以制止事态的扩大,尽自己的法定职责平息纠纷,安全的将旅客送到目的地!他们还参与毒打杨跃东!王勇还号召他的老货主老熟人共同毒打杨跃东直到晕死车坐之上!王勇出谋将杨拉到璧山火葬场路段将杨从车门处扔下了公路。车到了璧山县三叉路口放跑与杨发生纠纷打架的陈文谦和钟文丽!不向当地公安报案!逃逸现场!
好心的路人张庆春父子发现了倒在路边的我儿子,就用三轮车把我儿子送到璧山县璧城镇卫生院城北分院治疗。医生(吴光太院长)诊断为颅底骨折,需及时做开颅手术;然后张庆春父子又把我儿子送到璧山县城56013部队医院,56013医院张院长向璧山县璧城镇城北派出所打电话报案,璧城镇城北派出所出警,却不救我儿子。我儿子终因抢救不力,客死璧山。
1995年8月26日,我儿子的尸体在璧山县酒厂垃圾堆里被发现。璧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和交警队通过“调查”和“尸检”,对此案定性为交通事故,认定我儿子系自己跳车,应负全部责任。
8月28日,我和亲友才在璧山县火葬场找到遍体鳞伤,像个血人,我儿子的尸体。璧山县公安局也不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我们,也不经我们签字同意,就直接把我儿子火化了。
自己跳车,怎会造成颅底骨折?怎会遍体鳞伤?我不服,申请复议,希望璧山交警支队能撤销定性为交通事故的认定。
1996年5月13日,璧山交警支队在没有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维持原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县办第96117号。
更离奇的是:1997年8月29日,璧山县公安局提供了一张没有医师签名,没有划价,没有时间的处方复印件,该复印件说我儿子当时全身无伤。
1997年初,我委托法律工作者冯君伦查阅璧山交警和刑警所调查的材料。尽管代理人受到璧山公安局一些干警的百般阻挠,而且交警队副队长谭良海还阻止代理人复印材料,但代理人还是调查到:认定杨跃东死亡一案的全部定性材料中仅有五人证实的六份材料,同车的赵云富一人做了两份证明(一份证明是听说有人喊杨跃东被推下车去了;一份证明是听说杨跃东跳车了),其余四人(张庆春、王东、王伟、王勇)的证明材料均是听说杨跃东跳车了;没有一人亲眼目击我儿子是自己跳车。
我认为我儿子死亡一案决不是交通事故,是他杀无疑。
了解这些情况后,我与璧山公安局交涉,希望他们严谨办案,对我儿子死亡一事重新调查,但他们置之不理。
我向重庆市检察院举报璧山公安局的失职,重庆市检察院批准交由璧山县检察院调查处理,然而璧山县检察院不了了之。
我多次找重庆市公安局和市政府督促办理,也始终没有结果。
紧急举报控告重庆市璧山县出具的璧山县公安局文件“璧公函[1999]4号”璧山县公安局“关于办理杨跃东死亡案的复函”共2页。璧山县公安局1999年4月7日璧山县公安局文件“璧公秘(1995)8号”,璧山县公安局关于杨跃东死亡的调查报告共2页!璧山县公安局1995年12月27日制作璧山县公安局文件“璧公发[1999]80号”璧山县公安局关于杨跃东死亡一案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共15页,制作时间1999年7月26日。三个文件三个说法。璧山县公安局必须澄清你们出具的3个文件真相,杨跃东到底做的几次跳的车,这是你们造冤案,乱作为的铁证!
2002年6月11日,大足县法院作出《(2002)足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里面诡异地认定“杨跃东在车上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因故死亡。杨跃东的死亡并非杨跃东的健康原因或故意造成”,判决赔偿我家30074元,却未指明杨跃东是因什么故死亡!
2002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里面却认定“杨跃东在乘坐重庆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的客车途中因故自行跳车后死亡是事实”,却也闭口不谈是因什么故而自行跳车死亡!
此后,我申请再审。2006年2月24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申字第464号》通知书,认定我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查及处理范围,决定我的驳回再审申请。
我请求上级机关重新立案调查,给出合理说服,把凶手绳之以法,让死者能够安息,给活着的人以合理合法的赔偿,让我们能有勇气面对以后的生活。
举报人:陶祖元
电话:1367765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