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敦楼 4 月 14 日《中国青年报》刊发的《规避必要的惩罚只能培养任性的学生》一文在读者中引起不小的反响。文章引发的一个有意义的议题是: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可以不可以采取必要的“适度体罚”或其它“惩罚”手段。作者的观点似乎是肯定的,有不少读者的议论也是肯定的。由于国情不同,教育理念有别,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准则”上加上可操作和可控的“适度体罚”或“必要的惩罚”这一条有待探讨和商榷,然而,这种勇于讲真话,从实际出发谈教育的实事求是态度还是要予以肯定的。 许多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和家长都应有深切的体会:世上最难做的工作之一是教育孩子。孩子是正在成长的活体,在其成长过程中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和遇到。有些孩子好教育,其成长和学习上的事根本不需要老师、家长操多少心,给他们提供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条件就可以了。有些孩子则不行,不仅学习成绩始终上不来,而且成人都成了问题。班主任老师对他们是循循善诱、“润物细无声” , 几乎是各式各样的“正面教育”手段都用上了,但仍不见效果,其冥顽不化至极。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 ? 施以必要的 " 适度体罚 " 和其它惩罚手段作为“正面教育”的补充就显行很有必要。用心理学上的观点讲,作为育人的一种反向刺激也能让孩子猛醒,促使他们“浪子回头”。这样的成功例子在莘莘学子中还是不少的。 多年来,在基础教育界有这样一句“高大上”的话:“没有教育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育的老师”,强调了“润物细无声”教育手段的“万能”作用。这种情况在教育史是有的,但仅限于极少数。避如,你把“顽冥不化”的孩子拜托给象苏霍姆林斯基、斯霞这样的大家去教育就有可能出现奇迹。然而,对我们大多数普通育工作者来说一般是没有这样的“神功”的。对我们普通教育工作者来说还是要现实一些,不别去追求云里雾里的东西,只要教育方式得体和科学,能取得看得见的效果就可以运用。把我们的具体教育工作太理想化,做法空洞化,只能是欲高则不达和欲速则不达。 可以这样说,我们是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用心最深,提出的方案和举措等是最多的国家。下达的相关文件如“意见”、“决定”、“纲要”、“规定”、“守则”等可用“尺”量,开展的常规教育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可谓是“异彩纷呈”,若把其中的一些“精彩案例”编辑成册可用“载重卡车”来装。然而,其实际效果又如何呢?好像社会各界并不那么满意。问题出在哪?问题就出在我们缺乏足够的务实态度和接地气、入人心的育人工作作风和具体做法。本来一些做法是符合教育科学和孩子成长实际的,然而,我们自设禁区束缚了手脚。有些做法,教育高度发达的国家能做,我们为何不能做?读了《中国青年报》上的这篇文章我们应有所启发。 附: 规避必要惩罚只能培养任性的学生 任大刚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4月14 02 版) 过大乃至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教师实施的体罚惩戒完全本乎一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因此,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和约束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将其限制在一个严格的框架之内。 4月以来,不断有教师殴打学生的新闻:湖南两教师关门殴打学生,被打学生叫来6人报复;培英中学一女教师被指扇学生耳光;传纸条被老师扇,小学生遭老师打后鼻血横流;怀孕教师体罚学生,用棍子疯狂暴打学生;学生被老师踢骨折,校长:师生像兄弟开玩笑;学生被老师扇脸:当事老师道歉,教育局才知情…… 面对上述事件,通行的评判尺度是法律和爱心。 早在1904年晚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就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1952年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不许体罚”,此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也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主张献出“爱心”以教化顽劣学生的人,预设了两个前提,一是,所有教师都掌握了高超的教育技巧和艺术;二是,所有学生都可以接受感化,改正缺点错误。 但事实是,古往今来,总有一些教师把教书育人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并不是所有教师都具备通过语言和情感感化学生的情怀和方法;也并不是所有犯了错误或具有不良倾向的学生,都可以在教师的语言和情感引导下,弃恶从善,总有极少数学生油盐不进,冥顽不化。 这是任何做过老师的人都不能否认的事实,罔顾事实的价值判断没有意义。 不少发达国家仍在体罚学生 据2015年5月《德育研究》的一篇文章统计,今天禁止体罚的国家,有德国、荷兰、芬兰、波兰、奥地利、日本等国。但自2007年以来,日本社会开始公开讨论恢复体罚的必要性,从民间到政界呼吁赋予教育体罚权的呼声日渐高涨。 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承认体罚,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法国、韩国、新加坡等。 英国曾于1986年立法禁止体罚,但2006年通过的《教育与督学法》增强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 able force)”防止学生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伤害、破坏或干扰的权利。 目前,美国有23个州立法确认了普通学校教育的体罚权(一说目前在美国50个州中,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则无明文规定)。在1975年一个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中,法院通过判决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须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同时又认为,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7年4月19日在英格瑞罕诉莱特案的终审判决中,确认了学校体罚的合宪性。 法国历来认可教育体罚的“教育意义”,如2008年,一位中学教师因在课堂上打一名违纪学生耳光被告上法庭,最终却被判免于处罚,可见法国社会对教育体罚行为的宽容。 韩国允许体罚,但对体罚工具、体罚条件等作了细致的规定,如规定“对小学生、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十下,小学生不超过五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等”。 需要一种受节制的体罚 现实的悖论是:《义务教育法》已经颁布30年,“体罚(殴打)学生”的现象远未消失;绝大多数教师的确不再“体罚学生”,但同时,他们也丧失了管教学生的手段,一种不敢管教学生,动辄得咎的氛围已经形成。 “现在学生真的不好管理,尤其是在各种条文规定下,老师对待犯错的学生管理起来更是畏首畏尾。”几年前,在接受《齐鲁晚报》采访时,济南市小学老师顾秀玲表达了看法。 不敢管学生的老师远不止顾秀玲一人,各种场合,各个地方,都有耳闻,其结果造成了一种放纵式的教育。在一些案例中,甚至反过来,教师受到学生或家长的殴打。 有鉴于此,教育部于2009年颁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说明。这项规定颁布多年,许多老师仍然不知道怎样“批评教育”学生才不会惹上麻烦。 传统的体罚方式对学生造成巨大伤害,原因不外乎:其一,随意性太大。学生往往成为教师情绪发泄的对象,惩处的等级也完全按照教师的喜好而定;其二,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教师既是罚则的制定者,又是惩处对象的认定者,还是惩处对象的执行者,三权合一,体罚完全没有制约。 过大乃至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教师实施的体罚惩戒完全本乎一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因此,问题的关键是限制和约束教师的自由裁量权,将其限制在一个严格的框架之内:比如,在何种情形下学生应当受到体罚,受到何种体罚;又比如,当事的班主任或其他教师必须就体罚学生的事项,交由学校专门的机构裁定和执行,私自体罚学生是违法的;再比如,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家长与社会,接受监督,等等。 总之,理想主义地把教师视为“天使”“园丁”,而规避必要惩罚手段的教育,只能培养任性而非自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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