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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向 公 安 局 复 议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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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住阆中市长安小区六期6幢25单元302号,联系电话:15309070510。

申请事项:

1、撤销阆中市公安局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阆公(七)不立字(2016)11号不予立案决定。

2、对2014年3月5日申请人的房屋被毁一案立案受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大佛寺入口处的房屋及机器设备,是申请人合法所有财产,2014年3月5日夜不知被谁拆毁破坏,这显然是触犯我国《刑法》第275条的犯罪行为,不是什么民事纠纷,如果有人在深夜将公安局的办公楼给拆毁了,公安局是否也认为是民事纠纷?因此,特申请公安局对此案立案受理。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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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复议、复核。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这一步太坚难!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年多,终于得到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2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2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第五巡视组正在专项巡察南充阆中期间都在顶风作案!说明什么?

发表于 2016-8-16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国家法律政策,反贪

发表于 2016-9-3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任何官员肯定的是刑事犯罪。更何况对于身为国家公职官员司法官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刑事犯罪,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将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

发表于 2016-9-3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严重违法违纪

 楼主| 发表于 2017-11-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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