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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向 公 安 局 复 议 申 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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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住阆中市长安小区六期6幢25单元302号,联系电话:15309070510。

申请事项:

1、撤销阆中市公安局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阆公(七)不立字(2016)11号不予立案决定。

2、对2014年3月5日申请人的房屋被毁一案立案受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大佛寺入口处的房屋及机器设备,是申请人合法所有财产,2014年3月5日夜不知被谁拆毁破坏,这显然是触犯我国《刑法》第275条的犯罪行为,不是什么民事纠纷,如果有人在深夜将公安局的办公楼给拆毁了,公安局是否也认为是民事纠纷?因此,特申请公安局对此案立案受理。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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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7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复议、复核。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阆中市公安局申请追查房屋被毁,太坚难。

 楼主| 发表于 2016-4-19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公安局不要太任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艰难,省委五巡视组,巡视市公安局

发表于 2016-5-22 23: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5-26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的公安在干什么?都好几年了没有发现呀?要不是记者报道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6-6-2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公安局复核受理了,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6-7-2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公安局复核决定己收到,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来不敢认错的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利用职权玩忽                          职守不履职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被南充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一个事业单位,无权确认违法建筑,超越权限违法作出的[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无法律效力。
     阆中市公安局明知金维建和金维玲拥有在白塔村三社草房湾的房子是一幢楼合法。(阆城罚字[2015]27号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将两家的财产认定是金维建独有违法建筑,该处罚决定书应属无效。但阆中市公安局还支持这一违法行为。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还渺视法律,违法再违法,于2015年8月27日、9月8日,违法强拆该房,金维建报110,5次求助,但阆中市公安局,出警不处置,不出警。金维建、马大芳报案阆中市公安局以阆城罚字[2015]27号违法违筑为由,不立案侦破,向金维建出据阆公(七)不立字[2016]12号通知书,属行政乱作为。
     综上:阆中市公安明知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确认的行为违法,还支持(阆城罚字[2015]27号决定书,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未进责,对金维建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金维建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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