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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土地产权,击鼓传花的鼓点要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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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远举
20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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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续期问题,不管是一次性收三分之一土地出让金,还是逐年收取(几乎等同于收房地产税),亦或是不交禁止转让,都会打破房产长期免费拥有的虚幻假设。



该来的问题,一定会来。温州房屋土地出让到期不能买卖的事情,激起了公众的严重关注,一时间热议纷纷。

中国土地制度中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如何办,一直都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与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交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居住用地的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2007年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虽然字面上不用交费,但在现实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土地出让金的单价及总量飞速上涨,中国的地方政府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任何政府都有提高税负的冲动,出于GDP和财政收入的考量,大部分中国地方政府出现了“卖地冲动”,这就导致财政收入严重依赖于土地财政。当下中国存在的地方债问题,很大程度上就得依靠土地财政来解决。

2014年,中国经济周刊发布了一个关于土地财政的报告,报告以“土地偿债在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中占比”来衡量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靠度,23个省份中,浙江排名第一,高达66%,而最少的省份甘肃、河北、山西也占到了20-22%。这意味着,即使对土地偿债依赖度较小的省份中,也至少有1/5的债务要靠土地来偿还。

卖地是不可能持续的,中国人口红利已经逐渐消失,城市化进程虽然在持续,可相对于整个土地财政的需求,还是不足。这就意味着,政府必然会打已经卖过的土地的主意。公允的说,某种形式的续交,却是一种必然,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房地产税也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一种制度。逐年缴纳的房地产税,70年的总和并不见得比一次性的土地出让金少。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房地产税。

但是,它与房地产税还是有着微妙的区别。

中国老百姓对房产的想象:掏出几十年积蓄,买了一套、两套、或三套房子,经济不断飞速发展,城市不断变大,房子不断增值,几十年后,房子旧了,正好赶上拆迁,政府又赔上一大笔钱,然后,拿着这一笔钱,又去买更好的房子。老百姓实际上把房产当做了可以永久无成本的拥有,买500万的房子,住进去,还能得到升值。某种程度上,中国房地产的多年持续上涨,甚至暴涨,都是建立在这个假设上的。在现实中,老百姓早已经把房产当做了自己的恒产,是一种可以长期拥有,不会折旧的东西。

这就意味着,土地财政,使政府获得收入,是一种税,但同时,老百姓也感觉得到了资产,几乎没有税负的感觉。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土地财政,更准确的说,是一种没有税负感的财政收入。这也是土地财政大行其道的原因,因为没有阻力。

显然,政府的需求与老百姓的想象,两者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但是,由于政府新增土地还能维持,而70年似乎很长很长。所以,两者一直相安无事,其具体表现就是,当下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人们几乎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差异。不同的房子的房龄,刨除房屋质量造成的价格差距,新房与旧房在市场上的价格是差不多的。

然而,不幸的是,幻象必然被戳破,矛盾终究会爆发——如果拖得越久,爆发得则越大。

房价由楼面地价、建筑成本、开发利润、相关税费构成。有砖头、水泥构成的房子,会变旧,有设计寿命,按照中国的建筑质量,70年折旧完很正常。与此同时,楼面地价就是分摊到每层楼的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已经占了房子单价的很大一部分。70年之后就到期。这就意味着房子随时都在折旧,70年折完。如果土地出让金仍然按市场价格,那么,业主几乎等于重新按市价买一套了。

4月17日新华社就发表文章,表示土地出让金或许会少收,还把已经转让的土地比作二手车,但遗憾的是,土地是不会变旧的。“二手土地”收费,不是一种市场道理,只能是一种“税收”或“收费”政策,然而,这种“税收”或”收费“政策,却是中国土地财政,乃至更大层面上高税负、高支出的财政模式不能承担之重。

所以,与老百姓的想象不同,实际他们所要面对的,是一旦到期需要续交土地出让金,住500万的房子,等于每年花10万。中国是一个高土地价格,低收入的国家,那怕二三线城市,七八十万的房价,每年增加七八千的开支,对普通中国家庭也是沉重的负担。这个想象戳破,所谓房屋增值,投资保值,都变为了笑话,必然进而影响房价。

土地续期问题,不管是一次性收三分之一土地出让金,还是逐年收取(几乎等同于收房地产税),亦或是不交禁止转让,都会打破房产长期免费拥有的虚幻假设,一方面直接影响到每年的拥有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市场心理预期,进而影响中国的房地产价格,乃至中国经济。

中国的事情似乎是击鼓传花,土地产权也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朵花,一朵烟花,鼓点终会停下。不管何种处理方式,土地续期问题,对中国的经济注定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国家顶层设计上应审慎权衡,尽快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和收取标准,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从而纾解公众焦虑,以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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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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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6-4-22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主义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的日子更好过,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让老百姓更好的被统治和延长统治。这是两种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2 16:39
南部县土地市场很混乱,特别是土地使用年限太乱了,都是南部县政府及国土局一手造成的,目的就是为了多从购房户手里多榨取些血汗钱!太坏太阴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2 16:44
南部县新建房子土地使用年限都是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很少有七十年,都是当年县政府让利开发商,进而转嫁给购房户承担费用,其用心太阴险,太腐败!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14.147.x 发表于 2016-4-22 16:44
南部县新建房子土地使用年限都是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很少有七十年,都是当年县政府让利开发商,进而转 ...

卖土地,去库存,奔小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3 13:24
南部县东风路建设湾小区土地使用年限马上就到期了,县国土局领导回复是要交十万左右的土地出让金,太吓人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14.147.x 发表于 2016-4-23 13:24
南部县东风路建设湾小区土地使用年限马上就到期了,县国土局领导回复是要交十万左右的土地出让金,太吓人了 ...

准备好票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3 21:11
国家层面都还没定论,土地使用年限续期咋收费还没定,下面的人就开始当土匪了,本该开发商出的钱让购房户来买单,真是官商勾结种出恶果,恶有恶报。迟早是要还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17:59
楼主:你应该发帖引导南部县购房户来讨论南部县商品房住宅用地年限大讨论!谢谢!

发表于 2016-4-24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人民的困惑,短命“国土证”谁之过?
——驳国土局“水军”
   去年以来,南部论坛网友就只有十年期限的短命“国土证”向南部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质疑,国土局使尽浑身解数包括装莽吃相都想推责,还煞有介事地高调搬出南充市国土资源局的陈姓科长发声糊弄新闻媒体,误导公众。一句话,“我国土局没有任何责任,那是你们自己和开发商的事,自己不搞清楚该背时!”,道理真是怎样的吗?
   首先,大家要明白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因为我们一些公共的事情靠单一的个人不能解决,所以我们大家都觉得需要成立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大家就出钱纳税供养了这样一个机构,这就是政府。所以政府就是给我们服务的。修理书记要求干部“只服务,不谋私”说明他是把这个道理搞懂了的。
   那么,南部县国土局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在这件事情上是怎样给我们服务的呢?
   一曰“《条例》只规定了最高年限,对最低年限没有作要求,甚至有的地方还有5年的。在南充市三区,一般都要求按照最高年限办理。”请问科长大人:对最低年限没作要求,是不是你国土局想办多少年就办多少年呢?为什么不能办69年年限的呢。三区是特区吗?政府既然没私利,多给我们办两年又何妨?  
    二曰“若住户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延期”。请问科长大人:申请延期交不交费,该谁交?怎样交?
   三曰“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所买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有些开发商可能会低价购买一块即将到期的土地进行开发,让百姓误以为新开发的楼盘,土地年限就应该为70年,买房之后才发现土地使用年限即将到期。”请问科长大人:你们是为我们服务的,你国土局当时向我们提供了有关资料吗 ?把我们喊醒叫明了吗? "开发商可能会购买一块即将到期的土地进行开发"真是可笑, 到没到期谁知道?只有你国土局知道。请你回答百姓为什么会“误以为”?既然到期开发商不能缴够70年的出让金就不能开发,为什么要瞒天过海将大部分出让金转嫁给购房者? 我们是信任政府的,你们就是利用这种善良信任来蒙骗我们!是啊,政府怎么会损害我们的利益呢?世界上有这样的政府吗?
   四曰“依据2002年南部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雍文芳所在街道旧城改造文件办的”。请问刘光辉局长大人: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条例还有没有效?文件在哪里?是不是南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就可以不遵守法规?旧城改造就可以损害我们的利益吗?况且“旧城改造”现在看来并不是一件好体面光彩的事,阆中有古城,我们有仿古城。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当时开发商在修房子卖时,你国土局有没有明确地公告大家这宗土地的使用年限,开发商交了多少年的出让金?陈永健那个局还晓得开个车满街吼,发个买房须知公告,你国土局当时干了些什么呢?。既然是为我们服务的,为什么当时不要求开发商交足70年的出让金?是他们缺钱吗?他们是搞亏了吗?他们亏了赚了都该我们来补够出让金吗?可以算一算开发商当时一个平方赚了多少钱?法律规定开发商要交足出让金才能开发,没交够出让金就修房子,是哪个批准的?试想,如果当时你国土局向我们告知了这些,我想但凡思维正常的人都不会去买那以后还要我们补交几十年出让金的令人烦恼的房子。查查当时的房价和物价,算算如果补交几十年的出让金,房价变成了多少?我们只知道自己要还银行按揭款,谁知还要帮开发商交出让金!如果说这都是我们自己的事,那我们纳税养你们作甚?要你有何用?
   五曰“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属合同关系,在制式房屋销售合同上也会有对土地使用年限约定的条款,如买卖双方上合同有相关约定,你可找到卖方履行约定,望大家多多注意。”看,就是不关我国土局一点事!什么嘴脸?什么态度?始作俑者是谁?
   六曰“大家还有一个误区要注意,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并不意味你的房产所有权也到期,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你只需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续期并缴纳申请的相应年限土地出让金即可。”我们听得懂,你说得真轻松!但首先得搞清楚该谁给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事件,希望县委政府明察,追究有关责任人,为民作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14.147.x 发表于 2016-4-24 17:59
楼主:你应该发帖引导南部县购房户来讨论南部县商品房住宅用地年限大讨论!谢谢!

    OK!OK!

发表于 2016-4-24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邵阳市国土局竟用谎言答复购房者(图)

  2013年4月7日邵阳市国土局对“刚办的国土证只剩下10年使用期限”做出了官方回函予以答复。

  作为邵阳市国土局在这份回函里面非但没有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倒是把自己的责任撇的干干净净,极力掩饰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操作甚至编造谎言。

  一、 该函称:“我市从1992年开始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考虑到土地使用者的承受能力,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年限20年确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由原来的20年提高到40年。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我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出让价格,使用年限按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按该函的答复应该理解如下:

  1992年至2001年12月31日是出让20年的;

  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是出让40年的;

  2007年11月1日以后全部是综合用地50年和住宅用地70年。

  可事实上却是2013年3月25日湖南公共频道记者在邵阳市国土局采访时,在那位领导办公室的档案册子里面竟然发现2003年之前里面居然出现50年和70年的土地,而且占绝大部分的比例。其中2003年全年出让的一两百宗土地中期限为20年期限的仅占13宗。按该函解释那个时期应该全部只有20年和40年的。

  通过到邵阳二手房市场及其它多种途径了解发现邵阳市那个时候的土地市场极其混乱不堪,国土证既有办20年的、40年的、50年或70年的不等。据业内人士说在邵阳市开发商可以随便选择土地年限:想办几十年的的就可以办几十年的。该情况也印证了我们第一次电话投诉到市国土局法制科所得到的答复:开发商可以办20年的40年的50年的或70年的,使用年限是根据开发商所交土地出让金费用多少来确定的,只办20年主要是开发商想省费用。

  二、该函称:“2005年以前我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出让土地范围内的规划建筑物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使用年限终止日期按规划建筑物竣工验收日期加上出让使用年限确定。我局在为邵阳市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登记发证手续时,不能确定该宗地范围内拟建商住综合楼的竣工验收时间。因此,没有填写终止日期,但不是故意不填写。”

  那么再来看看我们新办的国土分证的终止日期为:2023年7月21日,由此可以算出起始日期是2003年7月21日。而签发国土总证的那天的日子是:2003年8月22日,因此在签发国土总证前10天左右,也就是2003年7月21日在签订出让合同里面约定了该土地的起始日期。

  实际情况是在2006年该楼其实还在打地基和修建第一、二层,并且一直到2006年12月该开发商才办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家规定:要完成工程投资的25%以上才能办到预售许可证)。到2007年12月才交一楼门面,而此时大楼还未全部竣工,直到2008年 才竣工,那么按市国土局的说法,即使不把验收时间算进去期限至少也应该是:从2008年至2028年共20年期限。邵阳市国土局竟然把一栋没有开始建的楼就算作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真是荒唐至极。

  假设以竣工验收日期确定起止日期,那么2005年以前发出的国土证因该大部分都没有写终止日期,那么在10几年中涉及出让土地里面没有填写终止日期的国土证至少几万本。其实修建过房子的人都知道:修房子前国土证办好之后就一直在户主手里,因为房子修好是不需要再到国土局办什么手续的(但有一种情况例外:需要办理土地分证才需要到国土局)。即使除了办理分证外仍然还有好几万户主的国土证上那么现在都因该没有填写终止日期(划拨土地不算)。单单我们这一宗地的国土证下面就对应74户业主。几万本国土证那下面至少有几十万的业主不知道土地的终止日期。他们这些几十万不明真相的业主要是知道事情真相------花了50年、70年的钱而国土证使用期限快到期了,那还非把天给捅个窟窿。

  通过了解:不但开发商对市国土局2005年以前以竣工验收日为国土证的起始日期的说法予以否定就连国土系统内部人士也予以否定,甚至对出让性质土地的国土证没有填写终止日期感到非常震惊。

  该函的解释明显违背国土部门一个最常见的业务操作规则和流程:首先国土局应该是和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里面的条款都明确土地出让年限,并且在合同都有该宗土地的起始日期。

  国土资源部和工商总局下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版)第六条明确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合同)(GF-94-1003)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            起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文号:[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填写说明中明确要求填写土地的终止日期,同时特别注明: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栏不填。而该宗土地出让20年期限已经再明确不过了。只有划拨土地才是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不需要填写的。

  同时我们通过上级部门也得到证实:凡涉及到“出让”土地,国土证土地的终止日期必须要填写的。

  对于没有填写终止日期真正原因,其实就是一起典型的市国土局内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个案。工作人员故意不填写终止期限,纵使开发商好把房子当50年产权卖。而如今出了问题市国土局官方非但没有解决问题,竟然还编了一个按竣工时间来确定终止日期的谎言,即使万一发现算错几年时间顶多也就是失误,相比追究其玩忽职守罪要轻很多。

  三、该函称“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我市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由原来的20年提高到40年。2004年8月31日以前,我市在处理旧城区改造遗留问题时,对预收了部分出让金的宗地仍按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20年。来文反映2003年7月21日出让给邵阳市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66.7平方米商住综合用地,属于我市旧城区改造遗留问题之一。”

  该函称:在土地出让年限调整为40年的这个时间段里开发商仍然只办了20年土地期限的原因解释为:“我市在处理旧城区改造遗留问题时,对预收了部分出让金的宗地仍按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20年”。该说法明显站不住脚。

  实际情况是:2002年9月27日开发商和湖南汽车制造厂签订联合建房协议,2003年7月21日才经过批准和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这些时间点都是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难道还没有经过市政府批准出让给谁,还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市国土局就在2002年1月1日以前就预收了该开发商部分土地出让金,未免说的太荒唐了吧。

  其实这两者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开发商在那个年代是可以随便办20年的、40年的、50年的或70年的,跟开发商预不预交土地出让金是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

  其实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里就有规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才预收土地出让定金,并且直到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才发国土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在3月25日记者到市国土局采访时那位温领导解释:在从20年调整到50年70年中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所以出现了同一年度中既有20年40年的50年的70年的,而我们这块地是属于这个过渡时期出现的。并且我们在档案册子里面发现:从2004年开始就再也没有发现20年期限的,全部都是按最高期限出让。应该是2004年《三湘都市报》所报道的那件事影响地方改变政策的,政府已经发现事情的严重性:涉及到10万户业主土地年限只有20年,并且大部分业主不知情。而且当时在2004年就有好多业主土地期限就只剩下10年使用期。

  四、严重质疑:出让20年的合理及合法性?

  该函称:我市在不同时段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不同,出让土地价格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办法也不一样,出让使用年限长,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多,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损害土地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地方政府部门理应想到:开发商在其所取得土地上所修建的商品房全部都是拿来卖的。开发商实际仅仅是该土地的临时使用人,等2、3年修好卖完房子之后土地使用人就自然变更为购房者的名字。也就是说购房者才真正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而开发商仅仅是临时使用人,或称过渡期使用人。后面的几十年使用人都是购房者,他们才是土地的真正使用人。而广大购买人在不知道土地使用年限只有20年的情况下,却购买了自以为有50年或70年产权的房子。因为广大老百姓在已知的政策法律下解普遍都认为土地年限都是50年或70年,做梦也没有想到唯独在邵阳市的3个区竟然还藏有不少20年的土地期限(邵阳市共9县3区,下面的9个县早在九几年就全部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出让土地,其中的国家级贫困县也不例外)。如此重要的事情邵阳市政府既没有全市发布、粘贴公告,或电视公告,也没有强制要求开发商粘贴土地年限的提示,市国土局不但拿不出定20年期限的地方政府文件,甚至采取故意隐瞒土地期限等手段,纵使开发商好卖房子。出了问题竟然用谎言来欺骗广大业主。本应由开发商交的那几十年土地出让金却无情转嫁到我们购房者,竟然还说没有损害土地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市国土局给广大业主惹了一堆又一堆的麻烦-----业主想拿房子贷款,当银行看到土地年限快到期,不给贷;想把房子卖掉,无数的买家一看到国土证快到期了就不敢买;业主和开发商陷入一起又一起的纠纷或官司•••

  2013年3月25日记者在邵阳市国土局采访时询问温领导:邵阳市国土局定20年期限有什么政府文件依据什么的,可以拿出来看一下吗?温领导回答说:这个没有,当时是开会在会上宣布的。

  迄今为止我们业主都没有见到国土局所谓的:邵阳市政府发的那个“文”。难道市国土局所说的邵阳市政府发“文”都是在大会上通过“口”发吗?不是书面打印的不能拿到桌面上看吗?根本见不得阳光吗?

  况且,据我们了解买房只需要查看开发商的国土证,迄今为止还从没听谁说要到国土局通过批单才能查到土地出让期限和终止期限。

  作为市国土局官方的回复函因该是经过高层领导慎重研究决定才发出的,不会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所为的,更不可能是一个临时工所为。既然这样糊弄老百姓的谎言都能说出口,那么再想想当年拍脑袋把土地期限随意定为20年,做出这样不负责任且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也就不足为怪了

  市国土局官方竟然以谎言回复购房者其所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已不亚于当年陕西省林业厅长拍下胸脯拿官帽担保的“周老虎”事件。政府公信力被地方部门和官员一次又一次挑战,已经完全没有底限了。

  我们几十户业主上当受骗,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邵阳市国土局已经不单单是失职,渎职,如今已经是犯法违党违纪。其主管部门市政府如果还不拿出实际解决方案无条件补足我们3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还是继续推脱责任,包庇相关部门和人员,甚至继续玩“踢皮球”,那么我们广大受害业主将被迫向中央政府及各部门以及国务院李克强总理上书同时向全国各主流媒体、报社和网站发帖申诉维权,将此事向全国揭露,甚至上访直到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止 。

  全体无比气愤的购房受害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20:09
南部县商品房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只有三十年左右,县政府为了敛财搞了很多花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21:57
南部县幸福花园都只有三十年土地年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22:20
南部县好多买房子的老乡都只办了房产证,根本不知道还要办个土地证,只有这两证办齐了才算房子手续齐全,房子土地证上有土地使用年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22:26
南部县好多买房的购房户都只办了房产证,根本不知道还要办土地证,只有这两证办好了,房子手续才算手续齐全!!土地证上有土地使用年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23:53
南部县商品房土地证为何难办理就是因为县国土局及开发商怕购房户知道了土地使用年限大大低于七十年会闹事故意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6 14:20
现在国家都还没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商品房续期费用咋收费,标准都还没定,如果县国土局开始收费,开始乱收费,可以起诉县国土局,告其行政乱作为,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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