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阆中市公安局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汉族,住阆中市长安小区六期6幢25单元302号,联系电话:15309070510。
申请事项:
1、撤销阆中市公安局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阆公(七)立字(2016)12号不予立案决定。
2、对2015年9月8日申请人的房屋被毁一案立案受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七里大道白塔山路交汇处的房屋于2015年9月8日被人毁坏。该房屋虽被城管局认定为违法建筑,但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还在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阆中市城管局亦认定2015年9月8日的行为非其所为(城管局的答辩状附后),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9月8日的行为是城管局所为。因此法院最终亦不复议定9月8日的行为系城管局所为。
本案房屋虽被城管局认定违法,但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已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尚未定论。即使违法,也应由有权的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执行。如果有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被告提出上诉,我金维建持刀将被告杀死,难道阆中市公安局也认为我的行为合法?联系到9月8日,申请人四次向阆中市公安局报110,一次向南充市公安局报110,都无人出警,说明犯罪人员事先与公安机关通谋,如果一个人与公安机关通谋,就不构成犯罪,不与公安局通谋就遭公安机关的“严打”,公理何在!公安机关是不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2015年9月8日申请人房屋被毁,行为人触犯我国刑法275条的案件立案受理。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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