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泽全针对(2014)简阳刑初第386号判决书
的分点辨驳理由
整个一审判决是故意将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综合安全(是狭义大安全的简称)误导成农业中心船管站应承担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行业安全,与简委办〔2006〕52号《关于全市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调整的试行意见》明确写明的内容相悖(农业服务中心的水利水产公益服务小项职责写明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管、同时在此文件第4页有这样的表述:原乡镇事业单位受县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规划和建设、文化、交通等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分别移交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见收的只是执法权,不可能将管理职能都收了,否则乡镇就没有这些工作了,并且是移交相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现在安乐乡农、林、水、农机、交通也还在、这几项在安乐乡的职工分工文件中写明是农业中心在负责,其中“蒋庆军 农业中心工作员 负责农机、林业、交通等工作”、具体到了人,难道还不明显、简府发〔2010〕55号内容明确要求设立的乡镇船舶管理站负责管理含渔船、自用船舶在内的所有船舶,渔船的监管在简委办〔2006〕52号写得很直接由农业中心管,难道一个乡要设两个船管站,同时既然都是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中规定的船舶管理,就是将船舶管理拿入了水上交通安全、水上交通是交通的一种,有水上交通才有水上交通安全、都在政府分工文件中写明了是蒋庆军在管交通,怎么又划归赵泽全呢?),简府发〔201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是对简委办〔2006〕52号文件精神的进一步细化、强化、重视。各级政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是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职能,此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由各级安监局承担,简阳市的乡镇通常由综治办人员兼(此项工作在资阳市的乐至县、安岳县普遍由农业中心人员兼任,不固定,也能说明不是综治办的固有职能),县级以上行业安全由各局、行、社承办,乡镇行业安全由局行社对应乡镇的办公室承担。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是代表政府对安全进行综合协调、综合衔接、综合统计、综合宣传等,不具有安全隐患预防、安全排查、安全治理职责,综合安全与行业安全的工作内容性质职责完全不同。大安全有广义大安全和狭义大安全之分,切不可一说到安全就误认为是广义大安全。任何人都无法对广义大安全负责,如果将负责安全工作都当作负责广义大安全的话,公职人员宁可辞职也不愿担任地位显赫但分管广义大安全的副省长,或副市长,因如果这样理解、又这样执行,风险是100%。故分管安全和负责安全不是分管经办广义大安全,安乐乡政府的分工文件对领导分管、职工经办哪些工作说得比较清楚,虽没出现“负责对应行业安全”字样(这是因拟初稿的付红霞2011年才由外乡的村干部考为乡领导,拟稿经验不足),但管行业必须管行业安全(针对领导),管业务就必须管安全(针对职工),这是安全管理原则,明确了领导管什么行业、职工管什么业务,就等于明确了其要管相应的行业安全。安乐乡的领导也作证在分工文件中没写有“安全”的职工同样负责对应的行业安全,同时参考县、市、省级的规范性分工文件可得到佐证。安乐乡的分工文件中之所以在陈海军和赵泽全职责中单独提了分管安全、负责安全,原因是除了行业安全,各级政府还要承担综合安全。如不单独给以明确,这项综合安业务就没人分管、没人承办。分工文件中仅单独在两人的内容中提的安全是特指综合安全(即狭义大安全),行业安全已由相应分管领导和职工负责,额外再提了陈海军和赵泽全分管和负责安全,意思就是两人在承担自己分管和从事的行业安全外,还要承担综合安全业务(狭义大安全)、具体开展综合协调、综合宣传、综合衔接、综合统计工作,这个职务是不具体从事任何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陈海军在6.24安全事件中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事发时陈海军分管交通,就应对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安全承担责任,并不是因为在综合安全管理上有什么失职渎职,在综合安全上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综合安全上该做的都安排赵泽全做了(卷宗中有:履行了制定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文件、下发了安乐乡安全责任书、有综合宣传资料、按上级要求组织了村干部参加简阳市的安全警示教育、没缺席省上的“如何科学进行安全事故追责”培训、集中整治阶段制定了全乡的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方案【由各部门具体执行】,向市安监局上报了相关统计数据和表册等)。陈海军要承担责任,但有大小、要分清阶段。陈海军并不是一调到安乐乡(2010、4.27)就开始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在赵泽全印象中是2011年7月换届选举后,因成立了新的班子,领导分工重新调整,陈海军的分工调整为还要分管农业中心承办的交通(含水陆),这之前整个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含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都是由换届前原副乡长曾勇分管的(换届后调往新民乡,现又调到贾家镇当分管政法副书记),这就能合理解释陈海军在庭审时说简府发〔2010〕5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主要领导没签给他过,他也没看见的原因;也能合理解释事发后蔡勇和蒋庆军为什么要一同去找知情人曾勇,要求他作伪证说是赵泽全在做这项工作,想封曾勇口的原因(曾没答应,因此赵泽全在向法院申请要求去调查,法院也故意不去),也能合理解释2014年国庆节期间,赵泽全和东溪镇职工李强在简阳葫芦坝碰见曾勇时,曾勇道出真相说是蒋庆军在做此项工作的原因,也能合理解释为什么是蔡勇、蒋庆军二人急着来找他而不是其他人来找的原因,蔡勇当时才由乡长提为书记(新乡长高远贵才调来),他已是骑虎难下,事发时乱讲,上报情况出错已导致6月26日省安委会发出的通报信息失真,将错就错。真相是曾勇分管时(含2010年9月20日市上要求成立船管站时),当时是按市政府要求成立了船管站的,内容是蒋庆军是专职船管员、李明生、张冬华是兼职船管员,不能因安乐乡故意将当时真实的文件隐匿起来(想将水搅浑)而向检方提供的那份(将责任嫁祸赵泽全)成立船管站文件是伪造的,就得出安乐乡当时没成立船管站的结论(安乐乡2010年7月30日才发生死亡两人的地质安全事故,资阳简阳的领导都知道,仅相差50天的9月20日,市上发文要求成立船管站,安乐乡不可能不汲取教训,连船管机构都不设立,机构、人员、经费、制度一样都没得。也能解释检察官问赵泽全看见过当时的文件没有,赵泽全只能答没有、因当时赵泽全在简阳农保局工作,无法作证,检察官问错了人,本该去问曾勇。赵泽全一审时申请法院去问、法院也没有、不该问的人要问、该去问的人却不去问是出于何种原因?),安乐乡领导之所以不提供当时的真实文件而却要冒着犯伪造公文罪的风险伪造文件还另有原因,就是以前为乡长事发时任党委书记的蔡勇(其亲舅付德奎为现简阳人大副主任)和真正的责任人蒋庆军(其亲大爷蒋吉祥为原简阳人大副主任)平时走得很近,同时任兼职船管员的张冬华刚考为国土员、任兼职船管员的李明生正处在由大学生村官直接转为事业人员,一旦追责,和主要领导走得很近的关系人蒋庆军、处在适用期的李明生、张冬华都要追责,关系户蒋庆军受到处罚、张冬华、李明生可能因适用期又受到处罚丢工作,权衡后想通过伪造证据做伪证的办法保起来,赵泽全又是刚调走人员,才出现了集体作伪证陷害赵泽全局面,这是窝案。简委办〔2006〕52号文件明确规定渔业船舶的监管是农业中心职责,这也能证实曾勇在分管农业服务中心时是在履行文件精神才知内情,事故发生后歪曲实事说安乐乡当时没成立船管站,是对当时履了职的曾勇副乡长的陷害。安乐乡的船是用于网箱养殖的渔船,只因2012年网箱取缔不彻底、没销毁遗留了下来,赵泽全在2006年机构改革前后都不是农业中心人员,经办与水上交通无关的综治办业务和任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也是从2009年下半年才开始的(2010.5.17-2011.4、1不在安乐乡)。综合安全上没出现问题,所以赵泽全不存在渎职。如果农业中心职责中的交通(含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和陆上交通)业务不调整为陈海军分管,他只分管综合安全和其它行业安全,他也不会对此事负责,问题是曾勇调离后调整为了调海军分管(具体经办的还是农业中心的蒋庆军),请检法两家查明真相。在具体工作中陈海军分管的安全和赵泽全承办的安全有重叠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只有其分管的安乐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综合安全和陈海军分管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防邪、禁毒、法制政府建设)、民政对应的行业安全(没出事);陈海军分管的交通(水陆)、国土(地质)、建设领域对应的行业安全就不由赵泽全承办,交通是蒋庆军;国土、建设是康冬梅;赵泽全又因是综合办主任(2011年8月后)要对由乡长蔡勇直管的财经行业安全负责、要对由人大副主席李敏分管的计生行业安全负责(以上两行、项有具体的承办人),又因是纪委副书记要对由纪委书记付红霞分管的纪检行业安全负责,这些行业安全陈海军都没资格分管赵泽全,如强行管就是越权抢蔡勇、李敏、付红霞的工作。不能只看字面,要深入知道全貌、都是安全二字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整个判决不重实事、不重依据、不重逻辑、没坚持重证据轻口供笔录原则(口供笔录存在主观和理解偏差),歪曲事实,毫无根据、法理错误,逻辑混乱,相互矛盾,问错责、乱问责、指控不成立,不是因水平问题而是故意(有人干涉案件)置相关规定、国家法律于不顾,包庇真正的责任人,成了关系人的代言人,这只能让简阳安全事故频发的态势依旧,2016年1月25日宏缘船爆死3人,2016年3月19日五指乡车入水库死亡3人就是印证,百姓心寒。
判决书中的以下内容不是实事、逻辑错误、或反映出办案人员不认真、不公正、包庇关系人、甚至违法。
(一)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
关于第1页中说到的4次延期,4次延期通知书都将赵泽全出生的时间写成19671年,赵泽全曾4次指出一审法官都没改正,反映出工作不认真,承认赵泽全的延期申请理由合情、合理、合法,却故意不去调查,或调查了因可直接证明不是赵泽全责任而故意不公布,在庭审、质证中一点没体现。
关于在第2页中说赵泽全没按省《规定》和简府发〔2010〕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履行职责,省《规定》是2001年由省交通厅发布的,工作理当由从事交通的人来牵头承办 , 2001年省《规定》发布之时赵泽全在农经站从事财会工作不从事交通工作,省《规定》之后也从没从事过交通工作,不是赵泽全的工作内容凭什么要求赵泽全履行,简阳《通知》是2010年9月20日发出的,当时赵泽在简阳农保局工作(2010.5.17-2011.4.1),不在安乐乡工作,同时安乐乡当时的领导陈海军(2010年4月27日才调到安乐乡)也说这个文件连他都没看见过,请核实主要领导是不是将该文件签给的分管农业中心的领导,凭什么说当时划归陈海军和赵泽全,赵泽全当时在简阳农保局工作(有当时的上挂依据、全市经办农保的人和农保局、人社局、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的领导及当时的简阳市委书记市长能为我作证)。与陈海军调来后相处不到20天,划归赵泽全的可能都没得,可见公诉机关对赵泽全的指控荒谬到了极点。
关于在第2页中将安乐乡伪造材料美化成补充了大量资料,没有这样的法律用语,与“躲猫猫”的用语无区别,准确用语应是伪造,同时说成补充就是说还是有一些具体船管资料,其实真正的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资料在卷宗中一点都没得(其实应该有、只是担心办案件人员顺着真实的资料追查到真正责任人而故意隐匿),而是将赵泽全做的综合安资料拿去充当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资料,同时又达到陷害赵泽全包庇真正责任人目的、刑事案件资料讲究的是真实准确,张冠李戴还冠冕堂皇,执法犯法,同时故意不在此处提安乐乡伪造成立船管站文件这件事,专案组故意不辨真伪,形成错识的调查报告上报资阳市政府和省安委会,瞒上欺下的用意昭之若揭,已造成严重后果。
关于第2页中资阳安监局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与第6页第11条矛盾,第11条都已认定文件资料是伪造的,皮之不存,毛将焉乎,证据都是伪造的所以结论是伪结论,指控不成立、正好反映出资阳安监局办案人员工作不负责,将伪造的文件当作是真的,还以此为据形成错误的调查报告,违反国务院493号令第4条、第5条,第13条,理应受到追责
关于第2页中说“赵泽全自首”,赵泽全不是责任人,是被伪造的文件卷入到协助调查中的,不是责任人哪来谈自首,
(二)根本没查明,许多说法是绝对错误
关于在第3页中说赵泽全任安乐乡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这个职务是综治办主任的简称,其工作内容是从事一级政府的政法工作,与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没一点关系。综合治理办公室在2006年机构时隶属党政办,党政办的职责在简委办〔2006〕52号文件第 页是写明了的,党政办的职责中就是安全都没得更谈不上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办公室作为其隶属机构就更不可能有此职能,简委办〔2010〕22号文件规定这个机构从党政办中独立出来,并规定综治办主任只能由分管政法领导兼任,不是政法领导不能任这个职务。赵泽全只是经办综治业务,综治办副主任安乐乡党委政府都没任命赵泽全当过,更谈不上当主任。尽管独立出来,以前都没有水上交通安全职责,独立出来同样没有。同时说查明赵泽全是6月27日正式调走的,可第5页又说是6月20日正式调走,自相矛盾。
关于第3页中说经审理查明简府发〔2010〕55号《通知》是2010年9月20日发的,可第5页第7条又说是2010年10月20日发的,两个时间不一至,可见极不认真,《通知》明确要四落实,“四落实”是一个整体,查到是谁领取了“四落实之一”的专项补助,就是谁在负责,赵泽全没领过一分钱,安乐乡领导也没安排赵泽全到海事处开过一次会、报过一次表,谁领的钱、谁去开的会、谁就是责任人,2014年前专项补助是2300元,通过查海事处的账也可知是谁的责任,这些直接证据、关键证据为什么不去核实。上级政府发出的文件具有权威性,发出就生效,下级必须执行,没执行就要承担一切后果,请进行责任倒查,赵泽全在安乐乡不是农业中心人员故不负责交通,况且此时赵泽全在市上上班,划不了给赵泽全,假设是综合办的职责,当时赵泽全既不是综合办人员也不是综合办主任,当时的综合办主任是李清德,如果强行要说是综合办职责,都只能说成划给综合办主任李清德或综合办人。所以根本不成立,请去问一下李清德和当时的综合办人员承担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过没有,因自始自终都不是综合办在负责此项工作。3页6行说查明是综治办负责、同页18行又说查明是综合办负责,真相只有一个,成了两个真相,显然错误,综治办开始隶属党政办、党政办和综合办是并列不同机构、自己都没弄清还判案,说文雅点就是不负责任、不以实事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仗势执法犯法、强拉人背锅、草芥无辜者命运。
关于3页中列举出的应履行监管职责的那些表现,简直荒唐,不是赵泽全的职责凭什么要赵泽全履行。假设一审的推理是正确的,姑且是综合办的职责,什么事都有个开头,2010年5月17日,赵泽全是从党政办(综合治理办公室)岗位上借调出的,当时还不是综合办的人(2011年8月才在综合办挂了一个主任的名,综合办的具体业务都由民政、计生、财政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经办和负责,没让赵泽全签过一个字),2010年9月要求成立船管站,要划归就划归当时的综合办主任或综合办人员(赵泽全当时在简阳农保局上班)。也能说明这之前所谓签给赵泽全的相关文件是伪造就成立,时间上无法衔接,说法自相矛盾,故都不成立,文件根本没签给赵泽全过,同时也不是综合办职责。
关于第4页中说死者谅解赵泽全,不是赵泽全的职责,赵泽全请他们谅解什么。他们也不认识赵泽全,面都没见过一次,这是强加于人
关于第5页第4点,说综合办主任(综治办副主任)赵泽全主持综合办全面工作,负责综治、安全、维稳等工作,表述中说赵泽全还任了综治办副主任是错的,赵泽全从没任过这个职,要强加于赵泽全就说出何时开始任的,任职文件在哪里,综合办主任虽是真的,但是从2011年8月25日才开始任的,主持综合办全面工作,对应的不是负责综治、安全、维稳工作,而是负责财政、计生、民政,只能说赵泽全兼了综治办的政法(综治、维稳、信访、要、禁毒、法制政府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安全不是由综治办职责产生的(前面已说明),而是因是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才多了这项职责,如赵泽全不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都不归赵泽全管,那么赵泽全就只承担政法、计生、民政、财政、纪检方面的行业安全(没出安全事故)。因此综合安全仅指对上衔接及和处理日常事务,具体的行业安全是由领导小组内的领导、中层干部和他们分管和所在的办公室人员去完成的。
关于5页第6点,川安办(2001)年59号文件,由四川交通厅发布,2001年9月12日执行,说明此项工作本来就由从事交通工作的人员管,每个部门都有个主管上级,安乐乡从没安排赵泽全从事过交通工作,赵泽全没到交通局(海事处)报过一次表、开过一次会、没领过一分专项补助,主管部门的人也不认识赵泽全,不要说安排交通工作,就是安排做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也是从2009年下半年才开始,就是从最早的省交通出台《规定》2001年算、当时赵泽全从事的也是财务会计工作。
关于第6页第7点,所讲到市政府发文,此时赵泽全在简阳农保局上班,领导根本不可能安排赵泽全来做这项工作,水上交通安全是拿入了当年考核的,当年领导不可能不安排人去做。倒查当年的这项考核如不是0分就绝对安排人做了,2013年安乐乡报给简阳海事处的水上交通安全总结历史资料也写的农业服务中心在管此项工作,还加盖了安乐乡政府的公章予以确认。
关于第5页第8点,简安办〔2012〕46号文件内容是通知分管综合安全的领导和从事综合安全的人参会,培训的内容是对安全事故如何科学追责。是陈海军和赵泽全去参加的会而不是安乐乡的其他人,参会人员和培训内容相互对应证明了安乐乡的分工文件中陈海军和赵泽全职责中的安全是特指综合安全,主办单位是省安监局而不是省交通厅更证明了赵泽全不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工作。
关于第5页第9点,提到的文件根本没签给赵泽全过,副乡长陈海军、乡长蔡勇事后伪造批示很明显,批示不是签在批阅文稿上的,而是真接签在内容上的,内容异常多,这明显违反文书处理程序的,法院却认定是真实的,法官审查材料的严谨性体现在何处?
关于第5页第10点相关文件中的第(1)点,陈海军是2010年4月27日才到安乐乡报的到,前3个文件发文时他还没来安乐工作,没来怎会签字;简海事处(2011)20号文陈海军没签给赵泽全过,从检方办案人员当时出示的此文件要求报的调研结果表上看可知,笔迹是蒋庆军、李明生的,这可证实是签给蒋庆军、李明生,赵泽全也没看见过此文件,赵泽全在离开安乐乡时拷贝了电脑上的数据,调查期间无意中发现了李明生和张冬华文件中有2010年、2011年制发的水上安全责任书电子版,2010年的生成日期是12月10号,2011年的生成日期是3月4日,这两个时间赵泽全在简阳工作,可见2010年要求成立船管站时,安乐乡是上报了船管员的在做此事的,至少李明生张冬华是兼职,结合职工分工,蒋庆军是专职。伪造批签是想故意嫁祸赵泽全。(2012)3号文是2012年才发的,怎么会出现2010年1月17日陈海军提前两年签给赵泽全,伪造的水平也太低了,不打自招,一审法官对逻辑关系推敲过没有,还用来指证是赵泽全在负责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工作,显然不成立。不是失误而是故意。
关于第6页第10点相关文件中的第(2)点,简府办(2013)89号文件是公诉人说是在补充侦察阶段(2014年12月后)袁桂英和李明生才在便民中心赵泽全的办公桌上才发现的,便民中心有摄像头,那么文件就一直处在监控中,同时看得到李明生、袁桂英、去拿文件的情形,请调监控来看,不能不核实推理就采信一面之词,赵泽全调走后,有新的人员来,不是他的资料而又在他的办公桌上理应早就丢了,显然是事后伪造。况且如是签给赵泽全的年终早就归档的,且用切刀切过,纸的宽窄度都小于A4纸。从宽窄度中一眼就能看出是假的。
关于第6页第10点相关文件中的第(3)点,安乐乡领导付红霞自己作证教育安全是她在负责,幼儿园校车安全属教育行业安全,陈海军不分管教育,赵泽全不从事教育,怎可能由陈海军签给赵泽全、因此批签是伪造。道路交通安全资料安府发〔2011〕29号文件规定,陈海军是主任、蒋庆军是副主任、罗毅、李明生、张冬华是成员,赵泽全成员都不是,怎么陈海军会签给赵泽全、汛期安全市上是水利局在负责,乡上是农业中心在负责,张静在分管此项工作,怎么成了陈海军签给赵泽全,要签也是分管副乡长张静签给农业中心主任袁桂英。具体的安全排查是由不同的对应办公室承办的、对应的分管领导分管的,根据对象性质由不同的分管领导签给对应的办公室,陈海军一人签不了,明显不成立,因此不属于赵泽全承办那部份是伪造。赵泽全承办的安全排查只能是政法、纪检、民政、财政、计生方面的,没出安全事故,其它的不属于,同时纪检方面的应由付红霞签、财政方面的由蔡勇签、计生方面的由李敏签,政法、民政才由陈海军签,不加思考的伪造漏洞太多。简安办(2013)5号、64号文件赵泽全是办了的,对照内容可知这是赵泽全在履行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分室职责,不是在履行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职责,正好证明赵泽全在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上是认真负了责的)
关于6页10点相关文件中的第(4)点,文件自身不但没说水陆交通职责划归综合办,反而写明农业中心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管和交通由农业中心管(前已说过),一审法院引用文件却篡改内容(有在简阳档案局查到的依据,可当面翻看,卷宗中也有)
关于第6页第11点,证实安乐乡领导向办案人员提供的成立和调整船管站的文件、相关《制度》、相关记录、水上安全责任书等都是伪造的,这正好驳斥第2页中资阳安监局说赵泽全负主要管理责任的结论(因证据是伪造的)和第3页简阳市检察院说没成立船管站就是划归赵泽全的安全中。同时证明了第8页23点中安乐乡所有的领导都在作伪证,安乐乡政府领导违背国务院493号令第5条二款,没配合事故调查,反而伪造文件、资料、指使他人作伪证和集体串供作伪证,糊弄办案件人员;及第7、16,36、39条,资阳安监局经办人员违背第4、8、13、28、41条,简阳法检两家办案人员违背国务院493号令第41条。作伪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在刑事案件中伪造关键证据和作关键性伪证必须追刑事责任。赵泽全请求法官严格按法律条文办事,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关于第7页第12点,一审是在胡说,将有证据说成没证据,安乐乡的职工分工文件明确写明“蒋庆军 农业中心工作员 负责农机、林业、交通等工作”,农业中心蒋庆军负责交通工作,水上交通安全本质就是交通安全,另简委办〔2006〕52号文写明农业中心负责乡渔业船舶监管,交通和渔业管理都是农业中心业务,怎么证明不了农业中心负责此项工作,证据在卷宗中明摆着。
关于第7页第18点资料,侦察和庭审过程没出示给赵泽全看过,赵泽全是2015年9月18日质问资阳安监局才知此事,资阳安监局的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文件都是伪造的,因此批复也是错的,按国务院493号令第 条规定,调查报告依据错误,不但其结论不予采信,还要追究调查人员责任,请二审给受陷害的赵泽全一个初步的处理意见.如问责打折,我将向省纪委和省巡视组直接反映。
关于第7页第19点,不是赵泽全责任,不存在请求人谅解之说。
关于第7页第20点海事处的领导都证明:“乡镇自用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船管站进行管理”赵泽全不是船管站人员,凭什么说要赵泽全去履行。
关于第8页第21点,罗光兴的证言进一步证明安乐乡领导想方设法掩盖真相,
关于第8页第23点,安乐乡领导的证言是围绕6页11点他们伪造的文件和资料去讲的,目的是让办案人员找不出破绽,证据已认定是伪造的,因此是伪证言,性质还特别严重是集体串供;同时其中说大安全具体由综治办负责依据何在,综治办自身职责连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都不负责,只因综治办人员赵泽全兼了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不要将赵泽全负责的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说成综治办负责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说综治办的负责人是赵泽全也是绝对错误,赵泽全不是综治办主任也不是副主任,怎会当负责人,只有广义的大安全才包括水上安全和自用船舶安全,广义的大安全是分行业履行的,行业不同履职的机构、人员不同,根本没有广义的大安全由一人分管和一人负责经办之说。说一人分管一人负责大安全要成立,那么这里的大安全一定是狭义的大安全,狭义的大安全与行业安全无任何关系了。因此说陈海军分管、赵泽全负责广义的大安全是伪命题、绝对不成立。行业安全与行业相生伴生,行业安全具有专业性,没有相应行业知识根本管不好行业安全。综治办是管政法相关工作与交通和农业中心业务无任何关系。说自用船舶管理由综治办负责也是绝对错的,假设8页中第23点安乐乡领导的证言说“大安全具体工作由综治办负责”是真实的,又与第13页法院第二点评判“赵泽全身为综合办主任,是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其负责的安全应包括水上安全”的评判相矛盾的,也与〔2006〕52号文写明农业中心负责乡渔业船舶监管相矛盾相互矛盾,综治办、综合办、农业中心是三个不同的并列机构。赵泽全不是农业中心人员又不负责水上交通,凭什么让赵泽全移交不负责工作的资料,赵泽全承担的综合安全工作都是移交了的,如没移交卷宗中就不可能有综合安全资料、如没移交领导也不可能放我走,还继续发放赵泽全工资。材料如由赵泽全保管,办案人员又没向赵泽全索取过,那么卷宗中的赵泽全承担的综合安全资料都是安乐乡领导伪造的。
关于第8页第24点,涉及刘芹的说法含糊,事务性的工作是政法工作呢还是综合安全工作,还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其实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本来就不是综治办职责,刘芹也根本不可能去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故意用语含糊,不能因综治办的刘芹受领导胁迫参与了伪造资料就说是综治办职责,当时安乐乡机关的领导、职工都参与了。赵泽全在调查中说的是将陈海军分管的政法和综合安全资料移交给了陈海军,政法和综合安全的电子档案移交给了李明生,不是说的将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资料移交给了他们,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工作不是赵泽全的职责,赵泽全也移交不出这样的资料。蒋庆军说赵泽全是责任人,他提供不出依据,赵泽全却能提供出他是责任人他任交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证据。并且安乐乡的职工分工文件也能证明其负责交通工作。联系10页29点内容,蒋庆军是农业中心人员成员,所以水上交通及船舶管理是农业中心业务,简委办〔2006〕52号文件也写明农业中心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安乐乡的船在2012年前用于网箱养殖的,是渔船,只因网箱取缔工作不彻底,没销毁遗留了下来,尽管农业中人员有分工,袁桂英不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工作,但她是农业中心主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她不但不主动交代,反而参与到集体伪造资料作伪证陷害赵泽全的事件中。
关于第9页至10页的第25点,罗兵证言、26点罗辉高证言、27点罗辉同等证言、28点张云兵等人证言都证实安乐乡政府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实事真相,这些村上证人中没一人说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管理工作是由赵泽全在负责。
关于第10页第29点,唐远君、蔡勇、付红霞都说(2012)年31号职工分工文件是真实的,赵泽全也承认,前面多处已解释清楚分工中的安全是指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综合安全(即狭义大安全),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在该文件中明确了蒋庆军负责交通,又同时是农业中心人员,管行业必须管行业安全这是原则,违反原则没履行职责出事就要承担责任,同时2011年8月25日,安委发〔2011〕46号文件任命蒋庆军为交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和任命赵泽全为综合办主任出于同一文件。一审说法是因办案人员水平低,还是想故意歪曲实事。
关于第10页第30点,陈海军的证言是伪证,理由是简委办〔2006〕机构改革文件已明确渔业船舶监管和交通安全(含水陆交通)是农业中心的职责,赵泽全又不是农业中心人员,陈海军根本就不可能将水上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签给赵泽全,也不可能安排赵泽全按照文件要求实施,前面已讲清卷宗的是伪造的理由,有的从时间上都能明显看出,是不是主要领导指使陈海军那样说的,陈海军心中最清楚,不是赵泽全的责任,他无权签给赵泽全和安排赵泽全做,也根本没安排过,赵泽全从没说过在陈海军的安排下做过相关工作,只说过陈海军请赵泽全帮忙下将陈海军提供的一份已填好的纸质资料录为了电子档,录完全部退给了陈海军,陈海军那样说是为了配合当时伪造的文件内容及伪造的相关资料。可惜已查证系伪造,因此陈海军的这方面供述不成立,
关于第12页第31点赵泽全的供述,部份引用不属实。检察官故故意将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合起来问我,原话大致是“你是否负责包括水上安全在内的大安全”并且要求我只能回答是与不是,不允许我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区分回答,如从狭义角度回答就是不包括(原因是狭义的大安全仅指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安全,从广义角度回答就包括(所有的行业安全合起来就是广义大安全),问法本身存在歧义,这是法律上禁止的,因不允许我分角度回答,前面他们己问过我是否从事大安全工作,我从事的综合安全(狭义大安全)是大安全的狭义说法,我回答是,本身也不存在错,故此检察官用广义的大安全包括水上交通安全推论出水上交通安全是赵泽全在负责。这是事先的预谋。这种预谋得不成,因其用带有歧义非专业的问话在前,并且还需材料证据来支撑。赵泽全根本没说过2012年后陈海军喊过自己进行自用船安全巡查和安全监督,赵泽全说的是记得2012年陈海军请我帮他录过一次电子档,纸质表内容都是别人事先填好的。赵泽全又不是农业中心人员,肯定不会越权对船主开展安全培训。参加省安全培训是综合安全从业人员培训应具有的安全事故科学问责知识。培训的主办单位不是省交通厅而是省安监局,从赵泽全履行的这件事上也能证明赵泽全管的是综合安全。赵泽全不是在安乐乡领导指使伪造的文件上补签字,而是受胁迫被迫在安乐乡领导指使伪造的文件上签字,安乐乡政府领导拿不签字就不给我办工资保险转移手续相要挟,因内容是手工事前写好的,赵泽全考虑事后从笔迹的角度也能说清楚才签的,赵泽全还故意在他们准备好的2014年3月份的资料上签了字,因3月份赵泽全在东溪镇人民政府上班,不在安乐乡,好为证明这些都是因受胁迫而为提供依据和线索。胁迫签字时间是2014年6月27日,此时省安委会的通报川安办函〔2014〕39号已于6月26号都发出,赵泽全受胁迫签了字后,安乐乡领导还想继续要挟赵泽全,还是不给我办,赵泽全索性第二天一大早就走了,赵泽全的工资手续尽管落款时间是6月27日,其实是6月29日,安乐乡领导在认为没有要挟的必要了才给我办了,让安乐乡的摩的师傅李三三给送到东溪镇的,可向李三三核实。赵泽全制作的《安全生产资料汇编》,内容是赵泽全承办的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和赵泽全办的政法、民政(当时市上下文食品安全由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民政又隶属综合办、赵泽全是综合办主任才承办了这项工作,也是按规定履职)、财政、计生行业安全资料,其它别人负责的行业安全资料一般由相应的其它人保管,我有安全资料,不能推论出安乐乡别的人就没安全资料,或所有的安全工作都由赵泽全负责。别人如没有对应的行业安全管理资料就是绝对失职。我将我从事的安全资料进行了归档,正好说明赵泽全在其份内安全工作上是认真负责的,由赵泽全的归档资料得不出赵泽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结论。因赵泽全是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这个身份自身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受邀请可配合各行业安全人员开展工作,水上交通安全不是赵泽全的职责,不可能越权去抢别人的工作,当然也只有在领导需要帮忙的情况下才配合做,赵泽全的安乐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身份和各级安监局人员的身份相同,拿简阳市级来讲,各局行社在安全检查中邀请安监局人员协助也是常识,但安监局人员不能充当主体,这点道理我想法官还是懂的。陈海军在综合安全、政法工作及政法工作对应的行业安全上是赵泽全的领导,赵泽全在这些领域必须协助他,但水上交通及船舶管理是由农业中心人员协助。不能说赵泽全承认协助陈海军就是陈海军的工作都由赵泽全协助,而推论出赵泽全负责水上交通工作。
四、评判依据歪曲实事,结论荒谬,是彻头彻尾的循私枉法、一点公平、正义都没体现,哪里体现得出是人民的法院。
关于第12页第2点不采纳赵泽全提供的资料无道理,这些资料大部分是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向法院申请去调取,法院又不去,赵泽全提供了,一审法官又说收集不合法,这些文件简阳市政府在文件中都明确抄送法检两家,难道简阳法院对简阳市委市府也不相信,存心何在?,对赵泽全的评判完全错误,所谓的不采纳赵泽全辩解、辩护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恰好证明必须采纳赵泽全的辩护意见,只是故意将文件与内容相分离,篡改了内容,执法机关犯篡改文书罪。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文件对安乐乡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是通过简委发〔2006〕17号文件进行了规定,对安乐乡事业机构的设置及职能是通过简委办〔2006〕52号文件进行了规定,简委发〔2006〕17号文件里面只说当时安乐乡行政机机构只设党政办和综合办,并不是说安乐乡政府只设党政办和综合办,在简委办〔2006〕5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还设农业中心、社会中心、计生指导站,并且农业中心职能中明确写明承担渔业船舶监管和农机安全监管、防止农机事故。两个文件都没写有“因无经济办,经济办负责的安全生产、水陆交通职责由综合办一并管理”字样,将经济办职能和安乐乡职工分工文件相对照,至少经济办中经济统计是明确给农业中心主任袁桂英的,村镇建设、环境治理是明确给社会中心主任康冬梅的、退耕还林、交通是明确给蒋庆军的,最关键的是与6.24事件相关的交通工作是明确给蒋庆军在做,安乐乡职工不可能不按安乐乡的分工文件去执行、因此说安乐乡因不设经济办、职能划归综合办是绝对错的,蒋庆军负责交通就要负责交通领域的所有安全。2010年9月20号简阳市政府〔2010〕5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提的是进一步,为强化和重视要求成立船管站,这很明显,船管站人员理应来自以前的农业服务中心,只是将其相对独立起来。假设不采纳的理由是正确的又与第8页23点安乐乡领导的证言说是综治办的职责相矛盾,综合办、农业中心、综合办是三个并列的不同机构,在一项工作哪有由三个机构负责的。因此不采纳赵泽全辩解辩护的理由不成立,欲之加罪何患无词。恰好证明水上交通和船舶管理工作不是赵泽全的职责,赵泽全不存在玩忽职守,安乐乡集体领导陷害赵泽全,“进一步”说明以前各乡镇就有人在经办此业务,安乐乡没成立新的船管站,就是说以前的人继续做起走,不存在划归综合办主任赵泽全具体负责的安全工作中的说法,是行业决定行业安全、没有行业就没有安全可讲,要说划归赵泽全成立的前提是明确交通是赵泽全在负责、赵泽全的分工中没有交通、交通是在蒋庆军的分工之中。办案人员心中揣着明白装糊涂、执法枉法、循私枉法就成了不争实事。
关于第13页第3点,根本不是赵泽全的职责,最高检最高法第六条不但不适用赵泽全,反而却适用没简府发〔2010〕55文件精神执行,却还想方设法陷害赵泽全的安乐乡领导集体及其跟随者和混淆视听的真正责任人。
五、关于第14页一审对赵泽全的判决结果,赵泽全已用以上实事和理由对一审证据的不真实性、一审法理的无逻辑性、一审法官表现出来的不负责任性,安乐乡领导是在作伪证的理由、资阳安监局办案人员调查报告依据的违法性,给出了合理、合法的辩驳理由,是有理有据的,也是上级要求这样规范执行的,因此第14页判决内容说赵泽全犯玩忽职守罪根本不成立,一审的判决是不尊重实事受关系羁绊的枉判,扰乱国家法治秩序,有损法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给当事人家庭,工作、生活带来无以挽回的后果,是错案,必须追窝案责任人的责任,将一个法治清明的简阳带进成都,推进法治进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案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