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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任性枉法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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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所遇到的情况
说明的问题,
        一、我的孩子因工作需要,从外地引进回广安来工作,由于住房需由自己解决,于2015年4月经他人的引荐下,在广安城北买了一套约120平米的二手房,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后(并且还帮卖方代(超)付了个人所得税),卖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的相关手续提供给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户口迁入等,由于卖方不按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手续给买方,按双方合同约定已是属违约范畴?是否违约?请各位网友和法律界人士参评,谢谢。
       二、因卖方一直不合同约定向买方移交(验)房屋,也不按约定修复屋面渗漏所损坏的局部墙壁和楼面。使之买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广安区公安局户证部门,工商及税务部门,司法部门等咨询,以上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均建议我走司法程序,依法维权,我采纳了相关人士的建议。
       三、后来在2015年5月17日,买方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立案,先前(法院传票上)是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审判员是杨秀华、书记员是王拓。当我(买方)按法院传票时间到庭时,发现审判员和书记员均不是法院传票上安排的人员,不知为何变成了郭XX为本案审判员,尹X为书记员了,这是什么原因呢?事前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换人的情况,并且到现在当事人都不知道换人的原因?还有法院将案件定性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可为何拖至近7个月(即:2015年11月12日)才通知买方去法院等待宣判呢? 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律规定是三个月内结案,如需延期必须经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批准方可顺延,可至今未见法院院长和审委会的任何批件,承办法官至今也未向当事人告知原由。这说明什么?
       四、买方收到一审判决后,发现法官歪起屁股任性枉法判决,买方不服,当日即:2015年11月16日就向一审法官提交了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的上诉状,并于当日即:2015年11月16日按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的要求交清上诉费用(银行交款凭据复印件于2015年11月17日早上已提供经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等待中院立案通知,经买方多次向承办法官催问下,到2016年3月21日,一审法院电话通知原告将二审交费发票交到一审法院去,到法院去说明情况时,才知道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根本没有将交费发票复印件转上诉案件移交的周琪娜等法官,导致案件移交时间拖至5个月之久还未送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又说明什么呢?
       今天已是2016年4月18日了,可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收到上诉人提交的广安区(2015)广安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状 。这“究紧”是什么原因呢?难道说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伟人故乡的法官就可以这样任性吗?老百姓在广安依法维权就是这么难吗?请所有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评评吧。老百姓如果没有关系,没有钱进贡,遇到事情要在广安依法维权真的是这么难吗? 这就是回家乡广安来工作的结果,希望还未在广安买房子的朋友们,千万要注意了,否则在广安遇事依法维权非常艰难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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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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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合同有效,但只做为你付过钱的证明,不能做为你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只能以房产证的名字为准!若卖家反悔,打官司的话,你可以凭协议,拿回房款,若协议上有违约赔偿的话,可以按协议赔偿!但卖家是可以收回房子的!因为没有过户,卖家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在行政上,卖方不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字,就办理不了过户手续。卖方有利的地方:一、可以以房屋所有权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某一方单独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协议双方没有办理过户,已经违反了房屋产权登记必须在买卖协议生效90天内办理转让手续的规定,协议失效。)
发表于 2016-4-2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西充论坛!你哪里人?麻烦这种帖子发广安论坛去好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00:40
请加我扣扣号,2679428933,广安区法院,我已多次光顾广安区法院,未生效依法上诉,如已生效,依法申请再审。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00:4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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