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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四川发展] 法院判决采用我写的《申请》是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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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9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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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0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法院庭审质证情况对比

  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对该《申请》签名不真实、超过20年诉讼时效等提出了真实性、合法性的疑义;

  而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该《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而这两个案子的对方当事人都对该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上的对比

  该《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档案、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证据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




 楼主| 发表于 2016-5-14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以上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法院庭审质证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四个方面的分析对比,我想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该《申请》的证明力是根本不能与《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相比的,因此,成都中院以“该《申请》反映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应当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非常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15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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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5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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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以上6点内容,同时根据我引用的以上6条法律中任何一条的明确规定,都足以证明法院判决采用我写的申请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


发表于 2016-5-1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5-19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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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以上6点内容,同时根据我引用的以上6条法律中任何一条的明确规定,都足以证明法院判决采用我写的申请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6-5-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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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4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发表了《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事实》,揭露了中国司法荒谬黒喑的现状,又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故社区避开我所提的这八个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事实,而以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的《申请》是我本人写的、我又已经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希望我承担法院判决的不利后果息诉服判!但这个要我息诉服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其不成立的理由我共用了如下六个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论证了法院判决采用我写的《申请》是明显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25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为什么要写这个申请,是因为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

  ①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既然三叔在信中提到遗产税,那自然也就承认剩下的房屋是我们父亲的了;

  ②信中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按照常理推定说明剩下的房屋不是三叔的,因此可以由我们姐弟确定换成‘何人’的名字;

  ③信中说“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房屋是两人合买,卖余部分是三叔的,那王泽膏肯定不会写“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这样不确定的话语;

  ④信中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是两人合买,卖余剩下的房子是他1人所有的,三叔作为一个长辈,就会直接写明这个情况,直接要求我们把房屋更改成他的名字,而不会用建议的口吻,用征询我们意见的语气来写这封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5-2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并且最主要想逃避三叔提到的遗产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由于这个《申请》其主要目的是为“避税”,因而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所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发表于 2016-5-27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白江.红阳派出所是打手和二狗晚上巡逻打死人民警察为人民币服务

发表于 2016-5-27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白江.红阳派出所是打手和二狗晚上巡逻打死人民警察为人民币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ui, 发表于 2016-5-27 05:15
青白江.红阳派出所是打手和二狗晚上巡逻打死人民警察为人民币服务

谢谢顶帖

 楼主| 发表于 2016-5-29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2.三叔这封信的内容及其后发生的事情完全不符,渉嫌“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我写的这个《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5-3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①三叔在来信中一方面要“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而我按他要求所写的这个《申请》及时寄给了他,“此后,王泽高并未实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更登记手续”,所以这是一个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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