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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四川发展] 法院判决采用我写的《申请》是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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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3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②三叔在来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但直到现在都未开始増收遗产税,这明显属诱导了我.


 楼主| 发表于 2016-6-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3.该《申请》内容不真实.

  ①因我当时还未出生,因此我在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的内容不真实,法院也在判决书中承认“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认为我们是“听说的”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6-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②该《申请》签名不真实,法院判决承认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6-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③该《申请》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5.该《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明确规定.为论证此法律条文,现将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6-6-16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现用以下④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6-6-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任何情况都可以此作为所谓的理由用来作为逃避二十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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