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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你必须知道:现在走心的事不多了(出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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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证公民权利,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然而,在吉林省长春市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政府批准的民心工程“菜篮子”工程在建设中却突然出现两个平等主体间没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一方将另一方诉讼至法院,长达十余年奔波的当事人本应得到的“公正”继而化为泡影......


          那么,在人人倡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反对庸政、懒政的法治时代,为什么会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呢?而这件事情的背后又有什么缘故?敬请收看本期普法大家说,突如其来的“官司”!


          吉林省长春市政府菜篮子工程疏菜批发市场,是于2004年5月,经吉林省长春市政府批准的民心工程,该市场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3号。该疏菜批发市场总占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由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其建筑结构为7层框架,建筑面积达31600平方米。


          据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该公司2004年6月10日与长春市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建房协议书》,双方达成协约,浩发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蔬菜市场的全部资金,长春市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其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即出让的建设用地,工程的前期规划、开工等全部手续以及相关的配套费用,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综合服务楼建成后,建筑面积为4600平方米的第七层产权归蔬菜中心公司,其余产权全部归浩发商贸有限公司。


          让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人员没想到是,在2004年的时候,他们突然收到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张传票。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身份与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一起被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工程施工存在有合同纠纷为由,诉讼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理由是,该公司在2004年6月29日,曾收到吉林省中信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的内容显示为,在2004年6月25日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中标价为两千五百万元,竞得蔬菜中心综合楼工程所发放的标书,并且依据中标通知书与蔬菜中心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委托赵永红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在工程结束蔬菜中心总共支付1100万元,下欠1450万元,至此,浩发公司才知道原告长春建设公司以蔬菜中心拖欠工程款为由,将自己诉讼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此次的诉讼中,蔬菜中心称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所谓的中标通知书一说。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就是承建项目的,在工程施工中,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建设公司中标参与建设,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只是把一部分工程清工,承包给河南包工头赵永红,而从来不知道有建设股份,也没有给长春建设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2004年,长春建设公司以蔬菜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其诉讼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中院认定建设公司通过招标程序于2004年6月25日中标该项目,但因蔬菜中心与第三方浩发公司有合资建房协议书等诸多原因未能签订此合同,建设公司承揽该项目后,赵永红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对该项目的建设施工全面管理,并与蔬菜中心的合资人即浩发公司建立施工往来关系。事实成立,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5)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判决蔬菜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建设公司工程欠款一千四百五十万元及利息,浩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长春中院判决后,蔬菜公司提起上诉,理由为:蔬菜中心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合法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建设公司收到所谓的“中标通知书”为由,确认蔬菜中心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完全与事实不符。蔬菜公司与浩发公司签订《合资建房协议书》的约定,蔬菜中心只享有该综合楼第七层的房屋部分产权,一审法院明知这事实情况,仍然判决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明显违反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建设公司在所谓的“中标”后,并没有与蔬菜中心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吉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蔬菜中心和浩发公司陷入困境,他们迷惑的是,明明该工程不是建设公司承建,怎么最后出现这样的结局,况且浩发公司建成该工程后,所有的工程款已经清完,包含部分欠款以所建房屋折抵,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所建房屋已经出售,如果执行的话,那么多买房户权益怎么来保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将此案执行指定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依法查封了建设的综合楼。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蔬菜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细说明该工程的事实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08)民申字第897号民事裁定,          指令吉林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终止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长春中院(2005)长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中院(2007)吉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发回长春中院重审。


          2010年11月22日,中院经过重审作出(2009)长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建设公司作为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为蔬菜公司和第三人合资建设的综合楼进行建设,蔬菜中心和浩发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在综合楼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判决蔬菜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建设公司工程欠款壹仟肆佰伍拾万元及利息,浩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3月10日,吉林省高院作出(2011)吉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吉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蔬菜中心和浩发公司陷入漩涡,一方是法院的执行,另一方是买房户的吵闹追责。他们在无奈和坚信中走上了申诉之路。


          至此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降临到浩发公司和蔬菜中心,并且出现了始料未及的结果。纵观以上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几方争议的焦点是:该建设工程到底是谁承建的,浩发公司拿出的是承建合同,建设公司拿出的是一个招标通知书,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出,蔬菜中心和浩发公司质疑招标合同是假的。


          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招标投标的流程:


          首先是招标人应具备招标资格并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然后确定招标方式。与此同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并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上,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其次是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然后进行编制、发出招标文件,在踏勘现场后,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开标。


          第三是评标和定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最后是对中标通知书的备案和施工合同的签署与备案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然后进行合同的签署与备案。


          我们栏目组的在对此存有诸多疑点的诉讼案件调查中发现,长春建设公司所出示招标公司已经找不到,并且查询不到任何招标文件及招标信息的发布渠道、参加招标有多少公司等有关规定。这就让人怀疑这个招标通知书真假,至少这个证据依照招投标流程的规定可信度不高。这就可能造就案件的实质问题。并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画面:显示所有判决内容镜头展示法院没有落实该证据的真伪)。


          针对浩发公司的质疑,纵观法院的庭审笔录和判决认定,都没有对招标文书的真假进行调查,直接就是认定成立。法院为什么没有针对浩发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落实就作出认定和判决呢?


          大家都知道,法律代表着国家形象,依法治国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法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法律的维护者,如果法院都不遵守法律的话,又该如何监管和指导民众守法、用法呢?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尊严又该如何体现呢?


          栏目组将对此事的进展情况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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