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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恳请共同对故意违法行政十年后的赔偿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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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恳请共同对故意违法行政十年后的赔偿行为进行监督
尊敬的中央人民政府,尊敬的李克强总理,恳请关注实体小微企业的生存!恳请与尊敬的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起共同对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管理局)的国家赔偿行为进行监督!!!

1996年应四川省郫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郫县犀浦镇购地建厂,依法以购买的土地、设备作为注册资金,注册登记成都金七里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金七里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
因原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注册监督科科长相互勾结,2005年3月7日在金七里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行政变更金七里公司合法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变更金七里公司合法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全部股权,且十年时间欺上瞒下拒绝纠错。违法行政剥夺合法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违法行政剥夺近400名员工的劳动权利,违法行政剥夺金七里公司土地、厂房宿舍、全部合法财产,违法行政剥夺金七里公司需要主体资格主张的一切权利和所有经营权。违法行政剥夺金七里公司十年的发展经营权。

管理局故意违法行政、故意违法侵权变更事项已经撤销,营业执照已恢复并退回。但故意违法剥夺金七里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造成金七里公司十年无主体资格依法主张收回债权、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经济损失,和违法行政剥夺金七里公司依法行使法定合法权力造成不能收回财产、债权、处理债务,不能生产和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已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向管理局提交。

因管理局敢于故意违法行政、敢于创新十年时间拒绝纠错!!!敢于违法侵权10年和敢于造成经济损失,信誉、精神伤害是全国罕见的!!!恳请中央人民政府,恳请李克强总理,与尊敬的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起对管理局的国家赔偿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金七里公司 周相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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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09:59
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12:19
政府机关作恶,行为太恶劣,因加倍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12:29
故意违法的行为,还是政府机关作恶,应当严查,加倍赔偿受害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14:46
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4 22:55
必须要政府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解脚方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8 13:28
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 18:11
政府机关作恶,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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