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营山县人民医院的所谓皮肤泌尿治疗中心的真实情况,望广大朋友探讨! 案例分析 白衣天使的违法交易 营山县某皮肤泌尿治疗中心对外宣称属A医院的内部下设科室,由医院统一人事管理,统一帐务核算,并且在医疗过程中使用A医院的印章、发票、处方和病历档案,从而躲避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经群众举报查实: 该皮肤泌尿治疗中心(以下简称治疗中心)形式上属A医院与某B医院合伙成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内容上是A医院提供场地,基本材料(印章、发票、处方、病历档案等)和A医院名称,B 医院提供医疗设备、人员及技术(实属个人行为),并每年向A医院缴管理费10万元,B医院提供的医疗设备使用5年后,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归A医院所有(有协议为证)。经查,该治疗中心从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凭A医院的发票取得收入196,811.40元,其中医疗收入70,462.70元均未在A医院进行统一核算,A医院帐务上只反映了治疗中心上缴半年管理费5万元;治疗中心也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等证书。治疗中心也没有如实反映成本费用,虽设置了帐簿但核算极不健全,帐务混乱。 根据以上的事实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治疗中心和A医字应受到以下税务处理。 一、该治疗中心从形式、内容上均属租用国家医院的场地、名义、自行投资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且该治疗中心均未得到卫生局、医检局(医药局)批准,帐务不健作,不能视为非营利医疗机构看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发出《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涉及到: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治疗中心对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同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七、八、九条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A医院的行为也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A医院未按规定向他人提供发票,税务机关应作出《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A医院取得的管理费收入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视为税目"转让无形资产"中的"商誉权转让"和"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分别核定收入征收营业税。 (何基雄)
责任编辑:南充地税稽查 来 源: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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