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一直以来是导致很多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这种行为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其家庭的不负责任,同时,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这使得“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规定时刻成为广大驾驶员的人生警戒线。 4月6日晚,交警大队直属中队执勤人员取消正常休息,集中开展夜间统一行动。行动中,执勤民警在对一辆两轮摩托车的检查中发现,其驾驶员身上透着浓浓的酒味,执勤民警随即将其带往大队进行检测,当时驾驶员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7mg/100ml。经调查,驾驶人江某竟然是第二次酒驾,江某于2013年5月9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盐亭县(省道101线成都--南江178公里)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盐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过,这次距上次被查时隔35个月之后,此次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难逃法网。询问中,驾驶人江某声称:一个人吃饭时太孤独,喝点酒解乏,酒后之余,思想麻痹大意,忘了前车之鉴,把喝酒不能开车的基本要求抛之脑后。 对于江某屡教不改的行为,盐亭交警大队报经县公安局和交警支队裁决,给予江某行政拘留三日,罚款1000元,驾驶证吊销的处罚,4月22日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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