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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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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我发表了《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事实》,揭露了中国司法荒谬黒暗的现状,又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故街道社区避开我所提的这八个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事实,而以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的《申请》是我本人写的、我又已经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希望我承担法院判决的不利后果息诉服判!但这个要我息诉服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其不成立的原因是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我国六条法律的明确规定,现逐条论证如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款的明确规定
  我为什么要写这个申请,是因为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
  ①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既然三叔在信中提到遗产税,那自然也就承认剩下的房屋是我们父亲的了;
  ②信中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按照常理推定说明剩下的房屋不是三叔的,因此可以由我们姐弟确定换成‘何人’的名字;
  ③信中说“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房屋是两人合买,卖余部分是三叔的,那王泽膏肯定不会写“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这样不确定的话语;
  ④信中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是两人合买,卖余剩下的房子是他1人所有的,三叔作为一个长辈,就会直接写明这个情况,直接要求我们把房屋更改成他的名字,而不会用建议的口吻,用征询我们意见的语气来写这封信了。
  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并且最主要想逃避三叔提到的遗产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由于这个《申请》其主要目的是为“避税”,因而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所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的明确规定
  三叔在来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但直到现在都未开始増收遗产税,这明显属诱导了我.三叔在来信中一方面要“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而我按他要求所写的这个《申请》及时寄给了他,“此后,王泽高并未实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更登记手续”,所以这渉嫌“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我写的这个《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4.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5.该《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相关明确规定.
  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所以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6.该《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法院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这绝对是错误的,现引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对此予以证明.《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法院判决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街道社区以法院违反了以上六条法律明确规定采用的《申请》是我本人写的、我又已经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我息诉服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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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发表了《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八个事实》,揭露了中国司法荒谬黒暗的现状,又公开承诺“如全中国有任何一个人能提出任何一条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由,我都可以息诉服判!”,故街道社区避开我所提的这八个足以挑战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事实,而以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的《申请》是我本人写的、我又已经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希望我承担法院判决的不利后果息诉服判!但这个要我息诉服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其不成立的原因是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我国六条法律的明确规定,现逐条论证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款的明确规定
  我为什么要写这个申请,是因为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款的明确规定
  我为什么要写这个申请,是因为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
  ①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既然三叔在信中提到遗产税,那自然也就承认剩下的房屋是我们父亲的了;
  ②信中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按照常理推定说明剩下的房屋不是三叔的,因此可以由我们姐弟确定换成‘何人’的名字;
  ③信中说“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房屋是两人合买,卖余部分是三叔的,那王泽膏肯定不会写“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这样不确定的话语;
  ④信中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按照常理推定如果是两人合买,卖余剩下的房子是他1人所有的,三叔作为一个长辈,就会直接写明这个情况,直接要求我们把房屋更改成他的名字,而不会用建议的口吻,用征询我们意见的语气来写这封信了。
  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并且最主要想逃避三叔提到的遗产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由于这个《申请》其主要目的是为“避税”,因而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所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4-29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的明确规定
  三叔在来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但直到现在都未开始増收遗产税,这明显属诱导了我.三叔在来信中一方面要“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而我按他要求所写的这个《申请》及时寄给了他,“此后,王泽高并未实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更登记手续”,所以这渉嫌“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我写的这个《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4-30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5-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4.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5-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5.该《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相关明确规定.
  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所以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楼主| 发表于 2016-5-5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6.该《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法院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这绝对是错误的,现引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对此予以证明.《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法院判决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街道社区以法院违反了以上六条法律明确规定采用的《申请》是我本人写的、我又已经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我息诉服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6-5-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街道社区以法院违反了以上六条法律明确规定采用的《申请》是我本人写的、我又已经是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我息诉服判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6-5-8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6-5-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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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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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5-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条法律规定证明法院采用申请是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淼淼点金 发表于 2016-5-12 23:25
有没有人听说过这个人啊,我也是在网上新闻上看到的,空间里推了好多涨停股和尾盘股,好厉害。

:):):)

 楼主| 发表于 2016-5-14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6-5-15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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