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琪瑜琼.

[四川发展] 法院采用《申请》违反了六条法律明确规定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6-6-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呼声as 发表于 2016-6-3 19:43
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

谢谢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6-6-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并且最主要想逃避三叔提到的遗产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由于这个《申请》其主要目的是为“避税”,因而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所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6-8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平平 发表于 2016-6-7 16:55
《四川麻辣社区》版主“言无不尽963”凡是涉及到对具体单位的投诉和举报的帖子都要删除!是怕具体单位承担 ...

:):):)

 楼主| 发表于 2016-6-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的明确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叔在来信中说“如果今年10月1日以后去换,可能就要上遗产税了”,但直到现在都未开始増收遗产税,这明显属诱导了我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叔在来信中一方面要“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而我按他要求所写的这个《申请》及时寄给了他,“此后,王泽高并未实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更登记手续”,所以这渉嫌“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使我写的这个《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款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6-16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6-1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4.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5.该《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相关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6-7-31 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