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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公证事项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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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一般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仍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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