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具有以下三大效力:(1)证据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公证文书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的冲裁书一样,都是具有优先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2)强制执行效力。对当事人申办的由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如果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以履行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3)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对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公证不生效的法律行为,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公证作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不申办公证,该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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