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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镇政府不作为黑心开发商违法强拆我商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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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9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冤冤冤

镇政府不作为黑心开发商违法强拆我商住房

县委、县政府:

我叫刘琴,家住仪陇县金城镇状元街电影院1单元12号,为了生活,我将临街房屋改成对外营业,经营新娘化妆、婚庆。14年上半年金城镇旧城改造要求拆除我家房子,在双方未达成协议,更未签订补偿合同情况下,镇拆迁办于是从15年底起不停地对我家实行骚扰,三番五次偷我家水、电、气表,剪短电线,给我家正常生活带来极大困难 剪水管.jpg 剪断的气表管.jpg ,多次报警,警察说:你知道是谁偷的你就去找他,别来烦我们 警察.jpg 。拆迁办于16324日强行对我房屋实施违法拆除工作,我们对拆迁人员进行劝阻无效,他们恶意将拆除的建筑垃圾堆积在我家门口,严重影响我家人日常出行 被掩埋的门面.jpg 326日拆迁办伙同二三十个社会人员将我及家人强制拉出屋外并控制住我们自由,还趁乱对我们进行人身攻击,在我家家具、日常用品及贵重物品未搬离的情况下进行了房屋掩埋 强行控制.jpg 。 这期间我一直向金城镇政府投诉,324日镇长出面到现场叫停,但是拆迁办仍然我行我素,后来镇政府也不理不问。于是我到县信访办申述,县信访办要求金城镇政府妥善解决,我多次找镇政府,政府领导躲避不见,还说我是刁民,害得我有理无处诉说。42日开发商不知迫于什么情况,在我不知情下,把我房屋掩埋垃圾挖开,露出卷帘门,导致家里物品全部被盗 。48日黑心开发商丧心病狂,强制拆毁我的房屋,现在房子一片狼藉,全家已经无家可归 。在我家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多次报警,110电话不接,家人到派出所叫警察,警察磨磨蹭蹭到现场看了一眼就走了。为了拆除我家房屋,拆迁办不是与我们沟通协商,而是与开发商狼狈为奸,还唆使一位老太太用凳子轧我,采用各种流氓手段威胁直至违法强拆。给还在读初三的小孩心里也造成影响。现在我婚庆、新娘化妆生意无法做了,一家人生活更没有其他来源,只能寄居在娘家。我冤、冤、冤。

在我多次寻找当地政府,协商解决此事的时候,杨林书记却告诉我说;哪个拆的你就找哪个!

我强烈恳请县委、政府保障我及家人人身安全,保障我的财产不受侵害,要求原址还房;

强烈要求县委、政府严惩黑心开发商、惩处不为民的干部。

剪气管.jpg
被掩埋的房屋.jpg
紧闭的警察局大门.jpg
门面.jpg
偷气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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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优秀版主 2019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4-30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一个事情,如果当事双方都合理合法解决,不至于如此久拖未决吧!如果这种最先都是小事的事能公平合理地坐下来谈妥,也不至于在网上让大家看着如此刺目吧!希望早日得到解决,拆迁政策现在也很明了。一直不明白的是,周围好像都拆了,为啥你那里不拆呢?嘿嘿嘿

发表于 2016-4-30 1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城镇政府不予理睬,我也实在没有办法,才在网上求助,但是政府这样的态度让我很伤心,而且政府竟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拆迁办在我毫不知情切家居生活用品未搬离的情况下将我住房夷为一片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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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是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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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_B39y3 发表于 2016-4-30 11:18
这些是图片

金城镇长,书记不为民作主尺早该下课

发表于 2016-4-30 1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拍客 发表于 2016-4-30 00:31
这么一个事情,如果当事双方都合理合法解决,不至于如此久拖未决吧!如果这种最先都是小事的事能公平合理地 ...

对头

发表于 2016-4-30 14: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一个月没有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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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14:34:楼上这个手机网友乱发什么哟,把别人的QQ头像发起干嘛?莫名其妙的!现在一些人简直就是人渣,没事干回去养猪噻!!!好像都有神经病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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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3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遭遇强制拆迁应该怎么办?
2016.01.18 5556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强制拆迁本身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当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肯定是没法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违法举报。那么此时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内容。
强制拆迁的定义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拆迁”变“搬迁”有利于遏制强制拆迁
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立法又有了新进展。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有关立法邀请专家召开座谈会。对此,参加了座谈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记者表示,在整个环节中,房屋的征收、补偿才是核心,而拆迁属于实施阶段;只要征收和补偿真正得到落实,后面就不会出问题。 座谈会上提交讨论的条例草案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去年12月的讨论稿相比去掉了“拆迁”二字。同时,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成为历史,并由“搬迁”取代。对此,薛刚凌解释说,条例草案的这些修改是为了弱化“拆迁”的概念,而把关注重点放在征收和补偿环节。这对于遏制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能起到积极作用。 薛刚凌表示,新的条例草案进步明显:在立法思路上,条例草案纠正了现行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不一致之处,贯彻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才能启动行政征收程序,商业开发则要由开发商出面和业主协商;在补偿环节,条例草案对补偿标准、评估程序和公众参与都有详细规定。 薛刚凌提醒说,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混合是目前立法的难点。比如,建一座大商场,肯定有商业利益,但也方便了社区居民购物,还能拉动上下游其他产业的发展。在这些建设项目中,既要充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补偿,又要避免漫天要价、极端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立法上不能绝对化,而要理性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强制拆迁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国对这样类似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前诉讼,千万不可以与强拆队硬碰硬,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拨打统一咨询专线:4006436520,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专业解答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网警  求证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舆情中心   是真的吗?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3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拍客  这帖子应该亮高嘛!

发表于 2016-4-30 20: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北-耗子 发表于 2016-4-30 19:31
@仪陇县舆情中心   是真的吗?

这是真的。 如有虚假。本人付一切责任

发表于 2016-5-1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锦绣路展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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