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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时隔八年后重启诉讼 “民告官”第一案终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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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隔八年后重启诉讼 “民告官”第一案终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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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从来就不缺乏自下而上的公众推动力,反而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勇气和执行能力让人放心不下。



  “终于立案了!”

  2016年4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里,汝城县市民邓柏松从立案庭工作人员手中接过《案件受理通知书》,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8年前,因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拒,黄由俭、宋庆昌、邓柏松等5位市民将汝城县人民政府起诉至郴州市中院。这也是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但此案当时没被法院立案受理。

  8年后,原来5位原告中的黄由俭、宋庆昌已经去世。邓柏松又从黄由俭家中翻出了泛黄的诉讼材料,继续向法院起诉。2016年4月19日,郴州市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我看到了的司法春天,‘民告官’不难啦!”回首8年中的点点滴滴,邓柏松感慨万千。

  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8周年。这部条例在实施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我国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还隔着道道“玻璃门”?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起诉县政府
  邓柏松、黄由俭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从2003年开始,为了查清原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们和其他退休职工一起,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

  据资料显示,2002年11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而正是这纸合资合同引起了诸多非议。

  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一些退休职工认为,原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局无权代表自来水公司签订这个合资合同。

  事后,汝城县建设局也书面向退休职工黄由俭承认:“县建设局撤销原县自来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汝城县建设局虽然是县自来水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但建设局无权代替自来水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资合同。”

  退休职工们对自来水公司改制中产生的质疑,引起了汝城县有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6月下旬,汝城县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2007年7月,调查组以“汝城县政府经研室”的名义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

  有知情人士向黄由俭、邓柏松透露,这份调查报告反映出了原自来水公司改制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有些内容令人触目惊心。

  政府调查的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的?为了解相关信息,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多次到县政府打听,但都无功而返。

  2008年5月4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来到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通过县电视台或县政府网站,公开经研室的那份调查报告。

  事前,这些退休职工们为写好申请书作了充分准备,他们不仅仔细阅读了条例,还跑到省城长沙请教了律师,最后参照湖南省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写出了一份申请书。

  然而,邓柏松等人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县政府有关负责人的当场拒绝。

  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说:“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由于申请遭拒,5人再一次想到了刚刚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请法院责令汝城县政府向他们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5月4日当天上午,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寄送郴州市中院,将汝城县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政府通过县政府网站,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这也是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从“断然拒绝”到小范围公开
  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汝城县迅即成了媒体聚焦之地,媒体记者纷纷赶到汝城采访此案。

  “那段时间,我一天会接到很多电话,大部分都是媒体记者朋友打来联系采访的。”邓柏松回忆说。

  一家由北京多所知名大学组成的法律援助中心,还派出了一名研究生赶到汝城,对邓柏松等原告进行无偿法律援助。

  这起发生在汝城县的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同时也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

  邓柏松向记者透露,他们后来收集资料时发现,姜明安、王锡锌等中国知名行政法专家纷纷就此案发表看法,认为这是进步的表现,也反映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

  有学者撰文称,“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的价值在于:通过司法的形式,厘清政府部门的责任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通过法庭的控辩,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树立司法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权威;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判体现法治精神。

  这位学者认为,践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一件件“小事”开始,以积跬步成千里的方式来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从这一点上看,汝城‘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能否解决好显然具有标本意义。”

  媒体的聚焦和外界的热议,引起了汝城县政府的重视。汝城县政府对退休职工要求公开《调查报告》等相关政府信息要求的态度也有了变化,从当初的“断然拒绝”转为答应向5位退休职工小范围公开。

  2008年6月11日,汝城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5名退休职工下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经审查,你们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但可以对特定的申请人依申请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可以安排5名职工查阅,也可以提供复制件。”

  对于公开方式,5名退休职工当时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当初他们向县政府提出“通过县电视台或县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调查报告,现在县政府只向他们5人公开的方式不能接受。

  “之所以想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这份调查报告,就是想让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这份调查报告的内容,让这份报告‘见见阳光’,接受各界监督。”邓柏松对记者说。

  由于双方在公开方式上很难达成一致,郴州市中院也没正式受理此案,“第一案”一直僵持着。



8年后重启诉讼获法院立案
  时光荏苒 岁月如梭,转眼8年过去了。

  2014年,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5名原告中的宋庆昌、黄由俭相继离世。

  2015年5月1日,我国法院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这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那天我在电视节目中看到了立案登记制的新闻,我立即想到了8年前起诉没被受理的‘第一案’,我想再去法院试一下。”虽然8年时间过去了,但作为原告之一的邓柏松一直惦记着曾震动全国的“第一案”。

  “我刚开始对立案登记制了解不多,后来为此专门向律师请教,律师向我作了详细介绍,并认为我重新起诉的行动‘可以一试’。”邓柏松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因为原来5名原告已有两位去世了,还有两位原告已经接近84岁高龄,行动不便,已不能参加诉讼。余下的邓柏松今年也65岁了。邓柏松只好找其他退休职工商量着再次起诉的事。这时,72岁的退休职工朱宾谋和66岁的范善志参加了邓柏松再次起诉的行动。

  邓柏松来到黄由俭家中,从黄由俭的遗物中翻找着曾经的起诉材料。“因为受潮的原因,许多纸质材料已经烂掉了,还有些原始材料已经泛黄了。”

  重新整理好资料后,邓柏松开始准备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底,邓柏松拿着诉状来到郴州市中院,要求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看完相关证据材料后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法立案。

  心有不甘的邓柏松再次找到律师寻求帮助,有律师建议他重新走一遍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程序,这样就可以解决诉讼时效问题。

  2015年12月24日,邓柏松、朱宾谋、范善志等人通过邮政专递,向汝城县现任县长寄送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前,邓柏松还将同一申请书送到了县长信箱,但均未收到汝城县政府的回复。

  2016年3月11日,邓柏松又向汝城县县长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旧没有收到回复。

  2016年4月19日上午,邓柏松3人再次来到郴州中院递交起诉书。这次,立案庭工作人员收下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将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给了邓柏松。

  “当拿到立案通知书那一刻,我激动万分,没想到8年前没有立的案子,今天终于被法院立案了。”邓柏松说。

  一直关注此案的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技芝表示,他将为邓柏松等3位原告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帮他们代理此案。

  “老邓他们这种‘秋菊打官司’的精神令他感动,令人钦佩!”曾技芝对记者说。



诉讼倒逼信息公开之惑
  随着郴州市中院的立案,这起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开始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热情空前高涨,从城市到农村,从工人、学者到乡村农民,都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知情权。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程序法研究会会长黄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满足人民知情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但此条例在实施8年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应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黄捷教授对此条解读为:除去那些根据保密法应当定密,从而作为不同程度的国家秘密依法予以保密之外,其他政府信息都是应当或可以向人民公开的信息。

  但媒体披露的案件显示,在条例实施初期,不少政府部门推托信息公开的最常用理由则是:“信息不存在”“属于内部信息”“影响社会稳定”……

  在申请遭拒的情况下,申请人大多会选择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致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倍增,但有些法院审判的类似案件显示,公民胜诉的情况仍然较少。

  据记者了解,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201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但有法院内部人士透露,此类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如内部信息、党务信息、刑事审查信息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都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谁来公开,谁有义务公开,比如制定机关和保存机关,到底谁是公开的主体;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查询的协调问题,如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衔接,涉密信息的区分处理没有明确答案。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非要通过诉讼来倒逼。”黄捷建议,可以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着手。

  黄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但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立法的权威性不足,特别是当其遇到与有关法律抵触情况时,也只能让步。”

  黄捷建议,可以制定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法条的权威性,还可以切实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法院正式立案后,不管案件判决结果怎样,至少我们多了一个和县政府在法庭上进行平等对话的机会。”回忆起诉讼路上的点点滴滴,邓柏松百感交集。

  有法律界人士感叹,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从来就不缺乏自下而上的公众推动力,反而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勇气和执行能力让人放心不下。

  在邓柏松的手机里,依然保存着一张汝城县政府老办公楼大门口的一张旧照片,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5月1日施行”的普法宣传横幅,横挂在县政府大门口,时间定格为:“2008年2月22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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