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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梅硐镇人民政府征地赔偿,杨定付不服,逼迫上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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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人:杨定付,女,汉,1967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长宁县梅硐镇星光村10组35号。电话:18583117475
事实和请求:
申请人家里有四个人口,人均只有不足0.8亩(包括田、土),修宜叙高速公路征用了2.18亩,申请人全家只有0.5亩不到,全家4口人,靠农业劳动维持生活,怎么能够活下去呢???
于2013年11月份,因修建宜叙高速公路占地征用,由于政府在测量占地的亩数时,只测量了申请人的一部分土地,此致积是0.79亩,申请人对于已经测量的面积无异议,对没有测量的面积有异议,申请人就自己按照修建高速公路实际占地的位置,对没有测量部分进行实际丈量,丈量出来的面积是1.39亩,加上政府测量的面积0.79亩,即0.79亩+1.39亩=2.18亩,申请人是在政府签了字的,测量的面积是认账了的,即政府也是认可实际占地面积是2.18亩,政府赔偿土地的标准是每亩33900元的赔偿款,即73902元,申请人之夫薛中全在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硐支行于2007年1月25日开立一个账户,账号是:88150110258619365.户名:薛中全。于2013年11月28日通过银行转款26731.2元到薛中全的账上,申请人不服找政府解决,于2013年12月6日,通过银行转款10930元到薛中全的银行账上,申请人不服找政府解决,又2014年5月23日转款9410元到薛中全的账上,现在申请人仍然不服,提出如下请求:
第一、赔偿的标准低了,应当按照年产值的30倍计算赔偿,即每亩是3650元/年产值x30年=109500元(包含安置费在内),申请人被占的土地是2.18亩,2.18亩x109500元/亩=23871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7071.2元,尚差191638.8元。
第二、申请人的土地被征用了,没有土地,要求解决就业补助金,每个人补助6万元。全家4个人,即24万元。
第三、政府将土地征用的补偿款是先划到领导干部的卡上,再由领导干部划到申请人的卡上,申请人不去找,就得不到钱,政府为什么不直接把划到申请人的卡上,难道领导干部还要吃申请人一截钱吗,值得深思??????
第四、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按照2000元/亩计算,即4360元。
请求政府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依法给予解决为谢
申请人:杨定付
2015年9月25日
附法律依据:
1、川国土资源(2014)1170号文件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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