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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和谐平平

[群众呼声] 四川三级法院为何多次拒收退休法官吴志平的起诉、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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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o

 楼主| 发表于 2016-5-8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三级法院的法官怕武胜法院的侵权行为败露,影响到上下级法院的“公信力”,采取“不作为”,就是想当太平官、逍遥官、滑头官!

 楼主| 发表于 2016-5-8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合理诉求进不了法院,求告无门,可想老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6-5-9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上的许多事,许多矛盾,难道非要等激化之后,甚至闹出了人命之后才有人管,才去解决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5-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若有证据证明出售的是自己的“公房”,不是吴志平的“私房”,吴志平提起诉讼,就不可能阻止受诉法院开庭审理了!

发表于 2016-5-1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5-1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o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四川武胜法院严重违法并违反房改政策 侵犯法官吴志平私产的投诉》
投诉人吴志平,女,58岁,中共党员,现系武胜法院退休(2013年1月退休)法官。电话15928266813。
  投诉人两夫妇在1993年和1998年的房改中,按房改政策(夫妇工齡折扣十职务折扣十购房款等)优惠购买了武胜法院的公房一套,1998年1月进行了全产权的转换,并于1998年8月10日进行了产权登记,由武胜县人民政府根据《宪法》颁发了《第2086号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证实了投诉人两夫妇有了唯一的全产权私有住房,该私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可在1999年12月,当我们还在该房中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武胜法院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同时也违反“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关于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紧急通知》”精神(2000年1月1日之前,行政、企、事业单位只能出售尚未出售的产权属于本单位的公有住房。意在一套公房不能多次出售),于1999年12月,将早已出售给我的原公房,以“979号公房”的名义,又进行书面出售(出售给本院驾驶员卢忠明)。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初始购房人我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我的第2086号住房,93年3月之前,确实是武胜法院的公房,但在93年3月至98年8月10日期间,该住房的产权我已占60﹪,即这期间该房属我与武胜法院的共有产权房。从1998年8月10日(产权登记)起,该住房就转换成了我的全产权房,武胜法院不再是该住房的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了。可武胜法院在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同时,明目张胆地违反房改政策。在《武胜府办法(1999)116号文件》出台后,与该文件精神对作干,对已属于我的私房以公房的名义进行书面出售,一年多后,即2001年3月对我施以压力,强行索要该房。在我与时任院长陈敦国据理力争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工作的压力,我违心地交出了该住房的使用权。嗣后,武胜法院单方决定支付了使用费(值5年左右租金)。因我2000年12月8日贷款将该住房用于抵押物(贷款20000元,期限一年),武胜法院支付该费用我接收并无不当(依法享有收益权)。武胜法院主动支付费用的行为也证实了1999年12月出售给卢忠明的住房并不是“产权属于自己的公有住房”!
好在后来武胜法院未强迫我交出该住房的所有权。我一直持有该住房的产权证,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5年以后,即2007年,武胜法院不续交租金,也不与我协商还房一事,在我书面要求武胜法院还房无果的情况下,我便依法开始维权:起过诉(想按司法程序要回本属于我的住房,但多次被受诉法院剥夺诉权),也多次进京、省上访,还向相关部门递交投诉材料无数,维权9年多,无任何部门出面解决我的合理诉求。求告无门!
  为使我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再次请求相关部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以人为本,勇于担当,出面纠正武胜法院违法、违政的侵权行为。谢谢!
  

不知武胜法院花了多少钱买通四川的《麻辣社区》,该社区的《群众呼声》多次删除了我发的此帖。武胜法院有理,为何害怕四川的网民面对?

 楼主| 发表于 2016-5-14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以"23户房主都退出了房改房,交出了房产证,只有吴志平一人拒绝交出”为由,来忽悠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领导。手段之恶劣!
  真实情况是:23户房主中有4人98年前调到广安工作(李芳、明亮等),他们的房屋没参加98年的全产权转换,属按政策应退。另19户房主(陈德贵、张科京等),因参加了武胜法院98年搞的优惠集资建房,按院党组规定,参加的就要退出以前获得的房改房,即按院党组的规定,这19户也属应退出房改房之列。而我吴志平既没调离武胜法院,也没参加武胜法院的优惠集资建房,当然不属于"退出房改房,交出 房产证”之列。
  请广大网民明鉴。谢谢!

发表于 2016-5-16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o

发表于 2016-5-16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P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公权力滥用,雷洋的生命惨遭迫害,吴志平的私产被非法掠夺,公民无安全感!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应下大决心整治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把公权力当私权利滥用的怪现象!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三级法院对武胜法院进行部门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伤害了武胜县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发表于 2016-5-17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D

 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国家怎能容忍执法机关武胜法院践踏法律!

发表于 2016-5-17 2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以"23户房主都退出了房改房,交出了房产证,只有吴志平一人拒绝交出”为由,来忽悠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领导。手段之恶劣!
真实情况是:
23户房主中有4人98年前调到广安工作(李芳、明亮等),他们的房屋没参加98年的全产权转换,属按政策应退。另19户房主(陈德贵、张科京等),因参加了武胜法院98年搞的优惠集资建房,按院党组规定,参加的就要退出以前获得的房改房,即按院党组的规定,这19户也属应退出房改房之列。而我吴志平既没调离武胜法院,也没参加武胜法院的优惠集资建房,当然不属于"退出房改房,交出 房产证”之列。
请广大网民明鉴。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胜法院为老职工和青年职工谋福利无可厚非,但我吴志平也是你武胜法院的正式职工啊,也有享受该福利的资格,为什么要掠夺我已享受到的那一份?这样对我公平吗?

发表于 2016-5-18 2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公权力侵权,要想得到纠正,比登天还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9 13:46
武胜法院为出售吴志平的私房"合法化",不惜造假,伪造票据,蒙骗上级法院和受诉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太卑鄙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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