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原县纪委副书记秦中官商勾结侵吞巨额国有财产、抢占合法私有财产
请求事项:
恳请中纪委、省纪委追查南部县原纪委副书记徇私枉法,伙同不法商人陈某侵吞国有资产5000多万,抢占南部某某公司股东合法的股份。对涉案的秦中、原县委书记胡光明、不法商人陈某等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退还南部某某公司股东张继全合法的股份。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及经过控告原县纪委副书记秦中官商勾结侵吞巨额国有财产
2007年1月14日,原南部县天然气公司经理张某被原县委书记胡光明因私事打击报复:胡光明想让他朋友的私人企业获得南部县河东燃气经营权,当时任南部县天然气公司总经理的张某觉得河东燃气经营权是国有的不能让给私人企业开发,胡光明对此十分恼怒,不久就安排县纪委、检察院法办张某,并在2015年胡光明另案双规前多次委托朋友带信给已出狱的张继全不要拿某某公司的股份变更去告他,威胁说不要搞得两败俱伤。被南部检察院刑事拘留后,不法商人陈某为了达到独吞某某公司股份的目的,勾结当时在任的书记胡光明,不顾张继全已于2007年3月21日被免除南部天然气经理职务的事实,于2007年9月12日发文(2007)25号,要求张继全将本属于张家的200万股份做退持处理,控申人当即明确予以拒绝。
为了达到目的,陈某勾结胡光明,并拿出400万给纪委,其后,南部县纪委办案人员多次要求南部县工商局依据南纪发[2007]25号文强行以200万元的原始股价转让给陈某,南部县工商局均以不符合转股条件为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胡光明安排的南部县纪委办案人员见多次施压均未见效,又通过欺骗南充市纪委领导同志的方式让南充市纪委要求南充市工商局让南部县工商局办理转股手续,南充市工商局的答复同南部县工商局相同。后经南部县工商局请示四川省工商局相关部门,答复是只有张继全本人签字同意转让才可变更股东注册。
2007年12月13日,南部县纪委的办案人员秦中、冯夏和南部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牟纪龙、任震,南部县工商局的几位工作人员到羁押张张某的南充市看守所对张继全进行威逼(如不签字就要将其侄儿刘斌、张永平羁押)利诱(如签字就做工作尽量少判其几年或者不判),迫使张张某在他们提前打印好的股权转让文件上签了字,而该文件中书写的地点是公司办公室,与张某在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明显是伪造文件!
签字后,南部县工商局便以张某签字的相关文书为依据,由南部县纪委收了陈某200万元转让款,后陈某在另案中陈述实际支出为600万元,400万未体现在任何账上。将控申人投入的200万股份(市值4000多万)变更为陈某父女所有。至此,奸商陈某勾结披着书记外衣的腐败份子胡光明达到了鲸吞控申人财产的目的。
二、南部县原书记胡光明与不法商人陈某恶意勾结的事实
在奸商陈某父女鲸吞控申人个人财产的整个过程中,我们认为他父女与胡光明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输送:
1、纪委在胡光明的安排下发出的南纪发(2007)25号文所列的党纪党规文件中根本没有“退持”股份这一说法。
2、原书记胡光明安排县纪委所收的原始股200万元“退持”部分,不按法定程序和当时的市场价值予以评估,不公开竞价拍卖,直接按照原始股等价转让给不法商人陈某,程序上完全违规。
3、南纪发(2007)25号文要求收缴违法行为所得的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既包括该文发布时实际分得的利润,也包括控申人在参股企业增值及滚动投资扩大的利润部分。但纪委只按胡光明安排的200万元原始股价收,巨大的增值部分(4000多万)又到哪里去了?
4、控申人为了使奸商陈某的阴谋无法得逞,无奈之下到南部县纪委要求将原始股和增值部分全部交给国家,但纪委在胡光明的指使下拒绝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同瓜分当时已经增值的数千万财产,如果控申人的财产确实应当收归国有,他们的行为就是明目张胆地私分国家资产近4000多万!
5、2009年4月,张继全又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胡光明安排纪委的办案人员又多次召集法院的有关人员开会,要求南部县法院不得撤销南部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县法院受理后多次要求我们撤诉,理由是该案应由纪委负责处理,他们无法判决,致使控申人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综上所述,控申人认为南部县委书记胡光明、不法商人陈某等人在本案处理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权钱交易,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控申人的合法权益,近七年来给我们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严重的毁损了党和纪检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在党中央依法治国、强力反腐的潮流中,控申人及家人泣泪向您们提出控告,并恳请领导在百忙中关注过问此事,责成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该案的真实情况进行复查并予以纠错。如果此事得不到依法处理,我们将携几十家人进京信访,直至胡光明等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和私有合法财产受到应有的保护为止。
举报人:张德雄 张琼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