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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川安岳政府出让变划拨,转嫁土地出让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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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安岳政府出让变划拨,转嫁土地出让金违法
来自公民代理人胡代国今【5】日报道:川安岳奎安村: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变“划拨” 转嫁土地出让金,村民再次委托胡代国起诉,诉状于2016年4月12日交到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诉状7天内立案,但是,而今20多天了,法院不敢立案,法院建议政府纠正,建议国土局尽快给数千户被拆迁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下面是具体情况:


川安岳奎安村:  “出让”变“划拨” 转嫁土地出让金,村民再请胡代国维权

2008年,安岳县人民政府对奎安村1、2、3、3、5、6、7、8、9、10社等数千户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建新房的建设用地的性质确定为“划拨”性质。村民们在咨询胡代国后,知道政府定性为“划拨”是错误的。于是,委托胡代国代理维权,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政府改正。所以,2009年10月28日,安岳县政府第66期议事纪要第七条作出决定:

一是原告所在的“城市新区的拆迁安置还房工程建设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二是“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年限住宅为70年、营业用房40年”;三是“土地出让金由拆迁业主缴纳”。由于纪要上将“出让”二字打成了“划拨”二字,安岳县人民政府特地发出安府办函【2009】363号更正通知。将“划拨”更正为“出让”【见附件2】

安岳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安岳县人民政府二00九年第五次城镇建设拆迁管理例会纪要第六十六期---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岳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2009年第66期更正通知【安府办函(2009)第363号、

      不可理解的是:2015年,刘怀笔由雁江区区长调安岳县任县长,县政府又召开了例会,将各组还房地基土地性质又由出让变更为划拨性质,这样,土地出让金住房70年、营业用房40年,就转嫁为村民交,拆迁业主也就是开发商就不需要交土地出让金;或者说可以重复收取土地出让金。当房主要贷款或者要卖房子或者要赠与子孙,国土局就要求先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性质,前提是先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2016年4月10日,奎安村三个组的村民在八方咨询律师们后,只好被迫选择再次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投诉安岳县工商局乱收费的胡代国代理起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

请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其它各村也准备委托胡代国申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安岳县岳阳镇奎安社区原奎安村1、2、10组全体村民。

诉讼代表人:廖成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2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08250010,联系电话15775173839.

诉讼代表人:马清泽,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5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10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5601050010,联系电话13558933787

诉讼代表人:何仁仲 ,男,汉族,生于1967 年5 月 14 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1 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6705140015,联系电话18980385139.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依法履行2008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原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7年前后,被告先后征用了原告所在的三个组的集体土地,并以拆迁人【甲方】与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见附件1】。随即,被告等村民的房屋被拆除出让给开发商修建商品房销售。协议第六条约定,安置方式: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划门市由乙方自建,……安置房两证由拆迁单位统一按国有土地办理,其费用由拆迁单位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第六条第(一)项中有关安置房两证未按照国务院【1990】第55令第12条的规定签订,特别是住宅70年,营业用房40年的土地出让金由谁支付的约定不明确,存在重大误解,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于是,原告等村民委托胡代国出面向政府递交了请求书,请求依法纠正。2009年12月28日,县政府第六十六期议事纪要第七项决定:一是原告所在的“城市新区的拆迁安置还房工程建设用地调整为商住用地”;二是“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年限住宅为70年、营业用房40年”;三是“土地出让金由拆迁业主缴纳”。由于纪要上将“出让”二字打成了“划拨”二字,安岳县人民政府特地发出安府办函【2009】363号更正通知。将“划拨”更正为“出让”【见附件2】。

而今签订协议八年左右,村民的房屋早已建成并入住、经营。但被告除在2015年1月24日向李X等户还房户颁发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载明拆迁业主已交土地出让金住宅70年,营业用房40年外【见附件3】,其他上百户村民的还房都没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导致村民无法去银行抵押贷款发展生产。原告等村民长期信访无果,被迫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侵权,为了维护近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诉讼代表人:

                                                                                    2016年4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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