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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qhh-2006

海棠社区电视台最新新闻【原五丝厂职工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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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17:25 |

历史遗留问题

终于着手解决了

值得祝贺

 楼主| 发表于 2009-9-2 10:19 |

       昔日的工人阶级现(下岗、失业)生活在社会最底层、他们的生活比起那些官僚们来说,一个地下、一个天上,这就是当今"工人阶级领导"者的真实写照.

 

注:"工人阶级领导"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714.htm

 楼主| 发表于 2009-9-2 10:06 |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颁发)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 ,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85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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