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之一:编外人员能“执法”,而违抗者一不小心就 “妨害公务”了
根据财新网的报道,河南访民张淑平2014年10月在上访路上遭到了许昌市魏都区信访局工作人员程某某、政法委工作人员王某等人劝返,发生撕扯。问题是,程某某和王某某都不是正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是退休返聘员工,后者是合同制政法干警。而在海南强拆事件中,强拆者是联防队成员,根据相关规定,联防队是一个群众组织,并无官方身份,那么,这些人到底有什么资格来“执法”呢?
在一些群众维权的案例中,往往出现各种各样的合同工、临时工、编外成员,而违抗他们的行为便会被视为“妨害公务”。这有何依据呢?在刑法中,此罪名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人员”。然而,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和文件,这个范围被扩大了。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妨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的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可对行为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临时工们便有了底气。 一些学界和业界人士认为,只要是在执行公务,有正式委托关系,编外人员们便可以算作妨害公务罪中的执法人员,他们也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尊严。这样说,有道理,不过放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并不适用。无他,临时工太多了。在各种执法者和普通百姓冲突的事件中,往往看到临时工冲在最前面,而人们一查,几乎都可以发现这些人还真的是临时工。为何呢?对于正式人员来说,这相当于找到了背锅者,那些由正式身份束缚着,他们不敢做的事情,可以让这些人来做。而对于被聘用者来说,缺乏身份约束,自然容易横冲直撞。如果还要让这些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保护对象,便是给了他们更多的胆子,纵容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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