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吴国强,男,80岁,苗族,身份证号:5133525193705040119家住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大坝村五组 被告人:钱峰,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为《渎职、玩忽职守罪》一案。 事因: 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如下几个通知书: (2010)刑监字第50号,(2012)第00003号,(2013)第113号,(2014)第0009号,等通知,在通知前,并未来询问控告人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应该询问控告陈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您审判委员会,几个通知中更注明,更既知道,1958年冬,与向洪碧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59年你被判管制后,夫妻关系逐渐不和,1960年,向洪碧便离开到别处生活,1962年你与谢刚碧同居生活。 一、1959年7月13日,郁法刑字第3号(66)刑裁字注明,被告吴国强前逼死其前妻王兴泽,事实失实,故对我院1959年7月13日郁法刑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而是不是冤案破坏夫妻关系的,法律上应不应该负重大责任? 二、1960年春,向洪碧离开到他处生活,是1960年5月9日,经大队长,三连乡副乡长,文书等人在场,有证人、证据作证,是已离婚后到他处生活的,为什么是重婚? 三、您审判委员会更知到我与谢刚碧是1962年同居生活的,而不是在1960年之前同居生活的,为什么是重婚?1960年春至1962年秋是两年多,怎么叫婚? 四、坚决不认可1965年5月4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65)法民字第47号。 综上所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超越法律,滥用职权,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怂恿彭水县人民法院,院长:冉隆川,立案庭长:吕东兵等,1、毁灭1960年5月20日向洪碧与之离婚的调解书。2、毁灭1959年7月13日郁法刑字第3号撤销控告人任郁山区三连乡政府文书职务,判管制两年的原始判决书。3、毁灭1965年元月10日判重婚罪5年原始判决书,不追究有关责任,而知法犯法,明知故犯,而大搞司法腐败。 请求最高检、高法查清事实,追究钱峰有关法律责任。为控告人伸冤,弘扬法制公信力度。 此致 控告人:吴国强 电话:13896467975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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