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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ly_qqdai

[四川手机报] 装3万现金手提包落餐馆,店家还错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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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40
有些律师真他妈是混蛋

发表于 2016-5-12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骂律师没意义。

律师靠啥子赚钱? 不就是靠无事生非的逗起闹嘛!

管你有理无理,只要你去问律师,他听都不用细听,一拍桌子就跳起来 “ 告他狗 日的 ”!

你官司输了赢了他都要收代理费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43
毕竟丢包的责任大,但店主没有核实也应承担一些责任,不应该赔钱 但要积极协助找回失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44
潘律师所言老板应担责是有道理的,因为这样就必然打官司,请律师。潘律师也就可得到律师费了。律师是最喜欢在法院大堂上争论的。操他八辈祖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45
不应成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45
不该赔偿。钱物自己保管好,饭馆和酒店应该是有区别的。你吃饭自己忘记带走,和你在吃饭的时候被盗两回事。如果赔钱,各位,骗子合伙又多了手段了,包里有多少钱,谁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48
如果这样都要负责任那以后这个社会也许真的很少很少的人敢去帮助该帮的人了。虽然事是小可关键的却是很多,大家想想本是一片善心最后弄得自己一身骚,假如都这样下去真不敢想象我们以后的家园会变成怎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49
店主无需担责。
首先,店主已经履行了其对消费者贵重物品(随身物品)的提醒责任。其次,店主并不能断定为失物,即便为失物,店主也非拾得人。再则,拿走包的人明知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却执意欲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失主。最后,店主的义务提醒与拾得人的行为结果并不能形成必然的联系。
所以,笔者认为:拿走包的人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失主;失物保管责任主体为原物主,店主已履行其随身物品管理的提醒义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50
店主没义务为顾客保管东西,难道餐馆还要买个保险柜为顾客保管财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50
老板不应担责。失主离开时老板没看到包,而当后来坐的人离开时老板才发现包,当然就以为是后来人所遗失的而提醒。如果这样也要负赔偿责任的话,那真成了不做不错,做了就错,以后碰到别人丢东西都不要提醒以免吃官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53
不该担责。第一林姓女进店没将提包交店主保管,自己走了,第二后来坐该座位男子吃完离去时老板提醒该男子拿包,证明老板当时并不知道包是林某人的,第三当老板看监控发现错误肘和服务员一起主动分头去追沒追到就已经尽责了,剩下的事就是林某和刑警队的了。当然,如果包是在林某手里被抢老板要担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53
潘律师说错了,那么潘律师赔。真奇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54
店主不应该负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57
要承担因为他太大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19:59
好心没好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20:02
只能怨自己不小心,店主应该表杨,更不要说担责了,他是要把包还给失主,又不是想占为己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20:04
店家不该担责,贵重物品随身带,你自己没有保管好自身财物,如果店家没有监控,你又去找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20:05
妈那个包,老板,如果有人要你担责的话打官司你来找我,我不要钱培他打到地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20:07
担不担责由法律说算。这种情况,老板与顾客只有食物方面的责任,在顾客无明示委托的情况下,没有保管顾客财物的义务。当然老板可以提供监控资料供警方破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2 20:10
我觉得老板应担一些责任,为什么,首先顾客在你店里面来吃饭,顾客忘记了拿走,你以为是另外的一个顾客的,你就叫他拿走,你是不是应该确认一下呢,确认好了,在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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