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先感谢你的回复,在看了你对我的回复后,我对你观点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一、 “高明城中村棚户区一期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经查,该项目业主为通江县红峰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的制定是由通江县发改局、通江县招标站、高明新区管委会和红峰公司共同讨论决定。”,该回复的意思是发改局、招标站、高明管委会、红峰一致同意形成的意见,是认为相关单位表示招标文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具备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如果不是排斥潜在投标人,那么就是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因为具备此条件的公司少之又少。再者,各单位共同讨论同意难道就合理合法?如果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请拿出依据,否则很有必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向市纪委、省纪委举报,认为相关单位渎职。 二、 “园林绿化企业应配备一名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以及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问题。一是要求“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的目的是作为施工企业,具有该资格人员说明企业具有高技术实力、高管理实力和高协调能力。二是要求“具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的目的是该项目属于重点民生项目,牵涉各方面的劳动关系较多,为避免因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信访问题,影响该项目工程施工。为了维护稳定大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该项目施工,通江县发改局、通江县招标站、高明新区管委会和红峰公司共同商定设置投标企业需具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请问备有这个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公司真的就有高技术实力、高管理实力和高协调能力么? 我认为:1、在所有工程的招投标中,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招标文件的范本,每个工程必须具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所有人员的都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证/职称证,这个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并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也不是建设中必须设置的岗位,属于可有可无的岗位,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核心影响招标的走向么? 2、本项目是重点民生项目,如果涉及到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问题,每个联合体成员,都有项目负责人居中协调;如果涉及到民工工资或影响到进度,按照招标文件有关于履约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协议书中体现。 3、本次招标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重点是房屋建筑施工而不是园林施工,园林都是在房屋建筑施工完成后才进场施工,请问招标文件中园林绿化企业需要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有意义么?他对前期的设计、勘察、房屋拆迁、建设起不了任何作用。 综上所述,贵单位的回复表面上合情合理,但抽丝剥茧后,依旧不具备说服力。由此可以看出,贵单位四风问题依旧比较严重,一篇回复都充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看来群众路线教育有待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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