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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眉山仁寿检察院发布微博 呼吁广大网友举报“看守所”里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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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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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眉山市仁寿县检查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希望广大网友举报看守所的那些事”。

  众所周知,“看守所”与外面的世界不一样,大家肯定也不会向往这个地方。那里毕竟不是光彩的地方,更不是神圣的地方。但是,里面究竟是 光明磊落?还是 黑暗无比?也期待大家也来评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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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我先来起个头,免得大家有顾虑。


举报有用吗?里面是另一片天,所有的证据链根本就拿不出来,也无法保留,全是一手遮天,举报个毛线。

    妈的,简直就是扯淡的话题。现在我给他们提几点出来,看他们哪个敢去查?

    1;市场上的鸡鸭鱼15-30元一只,里面卖150-300元,(惯称:金鸡金鸭金猪)

    2:市场上5-7元一包的正宗烟,里面却是10-20元的假烟,

    3:市场上10元一斤的白酒,里面100元一斤,啤酒(勇闯天下12只装),里面300-500元一件。
    4:关于医疗,如果有人生病了,只要不死人,就给2片“镇痛片”。还有很多很多,反正一点,里面的物价比外面高10-20倍。要讲人权,那就只有 呵呵 了。



发表于 2016-5-13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叶-有泪 发表于 2016-5-13 13:11
我先来起个头,免得大家有顾虑。

人家随便装个13你还当真了

发表于 2016-5-1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举报:


举报人:


王全芳


事由:


仁寿县城北派出所送达“拘留证”,而仁寿县看守所根本就没有“拘留证”被执行的人员。


事件起因: 网页链接 《荒唐的仁寿县公安局 为敷衍省纪委巡视胡乱下达告知书》
http://www.mala.cn/thread-13553199-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2014年5月20日,仁寿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中队长杨奎警官和另一警官,拿着一份“仁寿县公安局所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字迹模糊不淸〉,说:“对方打人的人,我们现在已经拘留了,告诉你是怎么处理的"….”。


    仔细辨别后,才发现原来是仁寿县公安局对谢玉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显示:“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城北派出所送至仁寿县拘留所执行,期限从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25日....”下面有被执行人的签字。


    2015年5月25日7点半左右赶在释放谢玉珍之前我來到仁寿县拘留所大门外冒雨一探究竟(并全程录像)。果然不出所料,谢玉珍根木不在拘留所〔有监控录像、门卫对话以及电话确定。)




    如仁寿县检察院需要《录音录像》 资料,可与我联系,联系电话:1398036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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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1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烟云] 发表于 2016-5-13 13:47
人家随便装个13你还当真了

:lol  先看看 13 是怎么装的。
发表于 2016-5-15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有看守,进不去

发表于 2016-5-16 0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本就没看到这条微博。想之楼主之前进去过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jc 发表于 2016-5-16 09:20
根本就没看到这条微博。想之楼主之前进去过

:funk: 没看见这条微博?不得哦

我是从 仁寿检察院 的 官方微博 直接 截的图,不可能有假的。 除非他们自己说的话 想自己收回去,自己删除了。


妈的蛋, 仁寿县检察院难道又想坑我一个“造谣罪”?再把我关进去???


发表于 2016-5-1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叶-有泪 发表于 2016-5-16 12:52
没看见这条微博?不得哦

我是从 仁寿检察院 的 官方微博 直接 截的图,不可能有假的。 除非他 ...

的确没看到有。。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jc 发表于 2016-5-16 13:19
的确没看到有。。

:Q 刚才我也去查阅了仁寿检查院的官微,的确没有了, 应该是被他们自己删除了。

还好,我有截图留做证据,否则他们给我扣帽子,我就难逃一截了。

发表于 2016-5-16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叶-有泪 发表于 2016-5-16 12:52
没看见这条微博?不得哦

我是从 仁寿检察院 的 官方微博 直接 截的图,不可能有假的。 除非他 ...

这次,可以拘留你十天,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烟云] 发表于 2016-5-16 20:23
这次,可以拘留你十天,哈哈

:shutup:  你的微博发布后, 点击率 早就超过 500次,  也有你一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7 00:06
希望大家都转转吧!为老百姓做主,仁寿县富家镇出大事了富加镇江西社区主任刘全如(外号刘老伍)醉驾并打人,并威胁被打人要弄死其全家,被打人是仁寿县丽都滨河二期小区保安,而刘全如是此小区的业主,因为刘权如有关系也许是因为亲哥哥是仁寿县房管局局长此事就不了了之,刘全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目无法纪长期利用职务便利在富加做工程贪污,一个小小的社区主任就以开上100多万的大众途锐越野车,而且在仁寿富加还有多套房产,希望巡视组和纪委好好了解哈情况为老百姓做主。

 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3.222.134.x 发表于 2016-5-17 00:06
希望大家都转转吧!为老百姓做主,仁寿县富家镇出大事了富加镇江西社区主任刘全如(外号刘老伍)醉驾并打人 ...

:o 事件原由 是怎么的,你也没说清楚。可以单独发贴 说明举报哈

发表于 2016-5-17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经常看见楼主在喜欢发一些针对公安部门的言论,不管楼主是否以前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始终要记到民不与官斗,凭你个人的能量是微不足道的,别人后面站着的是法律、政府,而你后面站着的只是你的父母、妻儿。

 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皇帝 发表于 2016-5-17 17:33
我经常看见楼主在喜欢发一些针对公安部门的言论,不管楼主是否以前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始终要记到民不与官斗 ...

:lol  高手在民间,有道理。

老百姓身后没有法律支撑,因为法律早就被架空了。


老百姓身后没有政府的撑腰,不用我不说,你也懂了。

发表于 2016-5-3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最高法院  
普通公民维权之路漫漫
尊敬的最高法院法官 你们好!

2011年9月26日我在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以原告身份体验了凭生第一次“庭审”,它使我凭添了不少“疑问”!
疑问一、法官可以任意阻止(原告)当事人陈述“基本事实”与答辩,但(被告)律师却可以“畅所欲言”。
疑问二、“本诉”只走“过场”,而“反诉”却“审理详细”。
疑问三、只说“反诉”有理(原告违法),却不说“本诉”是否有理(被告是否违法)。
对于上述“疑问”,我觉得除法官本身存在“问题”,在“法庭规则”上还应该有所提高!至少可以增添如下“法庭规则”:
一、     在法庭正厅(国徽两旁)标示:审出真实-判出公正。
二、在原被告双方席位上(菜单方式)标明:双方的权力、义务。(包括“本诉与反诉”平等审理、双方发言权平等、等等。)
三、设置全方位摄像头,保持全过程记录。
四、庭审(或审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须填写“庭审意见”表格。
法庭是执行法律的基本(重要)场所,而法律的基本准则是体现“公平公正”。如果法庭(法官)随意限制当事人发表意见(陈述基本事实和参与答辩),怎会审出真实?又怎能判出公正?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容易被不法人员利用(如限制当事人或守法者充分表达意见),也不能让当事人对执法者实现(现场)监督!
如果增加了上述“法庭规则”,我相信它可以增加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阻力,也能提高“公正审判”的几率,且能减少“事实不清、驳回重审”的几率!
国家、政府制定了不少规范法官行为的“准则、条例、办法”,但它们多是“软件”,通常是在事件前或事件后起规范作用。我这里提出的“法庭规则”是“硬件”,它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事件”发生过程中。
法庭是分清是非对错,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场所。如果法庭规则有缺陷必然难以分清是非对错,不利于民众对法律、法院、法官的信任与依赖,更不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冲突。现有法庭规则容易被不法者利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如此,必然不利于分清是非对错和消除社会矛盾!消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法律、法院、法官得以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依赖的重要基础,,否则,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且不可能被广大守法公民信任与依赖!更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致崇高敬意!
中国公民:唐付民(实名:唐福明)14780137730

发表于 2016-6-1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注意安全

发表于 2016-9-2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有自己进去过呢

发表于 2016-10-12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Too long to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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