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传开了一个视频,说的是一个小偷在一个小区偷电瓶车时被当场抓住了。小区的业主因为泄愤,把小偷捆绑起来,在胸前挂上写着“小偷”的牌子示众。这时,就引起了舆论的声讨,认为这是对人权的侵犯,是损害了小偷的尊严。当然,抓获了小偷没及时地送派出所处理,而是自作主张地挂牍示众确有不对的地方,也有过火的地方,但对这样的做法发出声讨却是我所不能赞同的,是纵容作恶,烂作好人的恶劣做法。 现在,小偷持刀伤人的事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不能说不与打击不力、犯法成本过低、人们的烂用好心有很大关系。有时,法律在使用不当的时候,还会帮助了罪犯,打击了受害者。比如不久前报导过的一件事:受害者在追赶罪犯的时候,由于罪犯的摩托车慌不择路,速度又快,撞上了水泥墩而送了命。因此罪犯的家属把受害者告上了法庭,要受害者赔偿罪犯家属几十万元。理由是,罪犯虽然犯罪,但罪不当死,而造成罪犯死亡的原因就是受害者的追赶,因此受害者对罪犯的死负有全部责任。好象法庭依照《刑法》,还是判决了受害者给予了赔偿。这不能说是法律的使用不当,变相地助长了犯罪。而人们烂用了好心,更助长了小偷蔑视人性、蔑视法律的恶习膨涨,甚至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拔刀弄枪,变偷为抢,把受害者的生命视为儿戏的事也司空见惯。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当犯罪的手法变了,犯罪的危险增大了,我们打击犯罪的方式是不是也应该跟着变化呢?因此,把小偷示众,认更多人认识小偷并无不妥,相反还是一种好方法呢!小偷的尊严不应该与人身的安全对等,更不应该凌驾于人身的安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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