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施行阶梯式水价相关情况的回复
一、关于实施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政策依据。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2014〕726号)文件精神,于2015年11月3日通过听证,经县人民政府十七届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县发改局于2016年3月制发《关于平昌县城区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暨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平昌发改〔2016〕51号)文件。
二、关于实施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适用对象。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暨县发改局《关于平昌县城区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暨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平昌发改〔2016〕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阶梯水价主要适用于“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
三、关于阶梯水价的计费方式。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即:阶梯式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一级水价3.10元/吨(含水资源费0.08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后同),第一级水量为1-15吨/户•月;第二级水价4.40元/吨,第二级水量为16-25吨/户•月;第三级水价8.30元/吨,第三级水量为26吨及以上/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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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自来水公司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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