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意是维护良俗,抑制恶念,发生案件要看因由,过程与效[结]果,不能过于机械;小偷坠亡,见义勇为者无法预见,也不是防卫过当[他们没有身体接触,小偷不是追者与其互搏中被推下去的],小偷确实罪不至死,但起因是他盗抢,不逃逸也没这事,逃逸时慌不择路造成恶果属于自身的技术与安危判断问题;追者对小偷形成心理挤压是事实,与后果想关,但因正义,不能预见后果,身体未接触,可忽略不计;小偷罪不至死却死了,有偶然性,也算遗憾,可由国家以人道主义原因对其家属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不应担责。抓到盗车小偷,送派出所就是,弄来挂牌示众不妥,没必要泄愤。这种心情有点像有人活捉耗子后不简单处死,而是在它身上泼汽油燃烧,看它惨叫挣扎而亡,观者心头十分快意,但这种快意多少有些曲扭,反过来会对人们的心灵有所侵害。
这只是老朽个见,老弟以为然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