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警察权设限,“比例原则”被广泛采纳对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国外早已有应对方式。比如,《警察权的配置原则及其控制》一文中介绍了日本学者田口守一的观点:
公共性原则要求警察权行使必须出于公共利益,责任原则要求警察只对违法者行使警察权,而“比例原则”要求警察权行使不可“大炮打麻雀”。 实际上,“比例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目前已经成为德国、荷兰、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规定警察自由裁定权时,必须遵守的“帝王条款”,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等。举个例子解释,比如,卖淫、裸舞等,属于“无受害人犯罪”,警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就属于“用大炮打麻雀”,造成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失衡,破坏了“比例原则”,属于滥用警权。 宽泛的原则缺乏指导意义,警察在行使警权的过程中判断事件情形是否适用“比例原则”,又要靠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适当性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执法行为不能和执法目标“南辕北辙”,例如,不能表面上在执行治安法律,实际上是追求某种私利。这类“潜规则”不少见,比如某些公安部门在治安执法中利用警察权搞创收,规定罚款指标,导致民警为了完成指标而抓嫖抓赌,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二,必要性原则。这要求警察行使警权时,手段和目的合乎比例,即“杀鸡焉用牛刀”,在处理小事情时,不需要花费到太大的力气。比如,对于某些群体事件,如果实施警告就可达到劝止目的,就不该使用武力强制驱散。 第三,均衡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警察行使警察权时,要权衡对公民个人权益的损害与保护的公共利益。比如“急救车”司机未携带证件驾驶被交警查获,车上载有重伤病人,交警应当放弃对司机的当场处罚,保证病人在最短时间内到医院接受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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