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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9点合同常识,应届毕业生应该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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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毕业季马上到来了,新毕业生面临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局面,很多毕业生去单位面试,一味的听从劳动单位的安排,毫无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的概念,今天总结
几项小知识,希望毕业生在找工作时能够用到:
  1、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内,劳动者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的延长或者缩短都属于双方约定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6、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7、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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