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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营改增后,这5个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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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五个项目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摘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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