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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泸州张洪全一案司法腐败,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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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腐败,天理何在?
当年朱德在纳溪棉花坡与北洋军阀激战的地方,今又发生了惊天大案!
村民张洪全讨要属于自己的800元血汗钱工资时却被社长黄尚贵毒打致死。
黄的亲属公安局刑警副大队长带领100多“警察”暴力抢尸强行拉到泸州市扬桥殡仪馆。
在死者家属不知情不在场就对尸体“开膛破肚”屠夫割肉似取走全部“内脏器官”。
致命伤在颈部和头顶却裁脏“心脏病”死亡,社长黄尚贵无罪,当局索要死方30万元停尸费。
详情请看“刑事申诉状”及“张洪全真正死因未查明,内脏器官被提走倒卖未归还待报道。”
洪全真正死因未查明,内脏器官被提走倒卖未归还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岂能用民事案件来对抗检察院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案件?
以民事案件来索要停尸费30万元,再“焚尸灭迹”毁灭刑事案件唯一重要证据用心何其恶毒!
一、 村民张洪全讨要属于自己的800元工资血汗钱未果,反被恶霸社长黄尚贵毒打致死在村委会办公桌旁。
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第三村民张洪全在柿子村八社小区“阳光物业管理处”(即原村委会门口),与社长黄尚贵相遇,讨要800元血汗钱工资时,被蓄仇已久,暗藏杀机的黄尚贵,仗着权势和身强力壮高大的优势,对一个已66岁身材矮小的老人痛下毒手,左手卡住张洪全脖子,右手用捆绑着的“天堂牌”折叠伞居高临下猛力打击张洪全头顶致其死亡。
二、 凶手黄尚贵的血亲叔伯兄弟黄祺是纳溪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带领100多名警察“暴力抢尸”拉到泸州市扬桥殡仪馆,在死者家属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违法“尸检”,定性为自身“心脏病”死亡。
惨案发生后,11点多钟,身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刑警大队副大边长的黄祺带领100多名“警察”到案发现场封锁消息,暴力抢尸强行拉到泸州市殡仪馆,在死者家属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违法“尸检”,事后通知威逼强迫死者家属张天有签字,以推卸和掩盖违法责任。
三、 在家属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还割取提走死者张洪全脑和内脏器官、心脏、肺、肝脏、肾脏、脾脏、胰腺等送交给泸州市人民医院作医学研究和倒卖,至今还回脑组织,肝脏有拳头大,其它器官未则。
割取提走死者张洪全内脏器官也和尸检一样完全是在受害人家属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公安部《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内容、步骤和方法,边解剖就要边仔细观察确认,有一定的严格操作规范。并不是象杀猪的屠夫一样,三五两下象割猪肉一样割下来就提取走交给泸州市人民医院。而该医院是否有从事刑事司法鉴定的资格等都是个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没有证据显示泸州市公安局法医师洪曹大刚严格按照《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规定的解剖内容、步骤和方法、操作规程进行的。
2012年1月19日提取内脏器官送到泸州市人民医院,该院同年2月7日就出了病理诊断报告书,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该院病理检验完,就应该马上把内脏器官归还到殡仪馆张洪全尸体内,保存完整尸体。事实上他们并没这样做,完全违法操作。张洪全内脏器官在泸州市人民医院究竟做了什么?去了哪里?请检察机关一定查明。这中间牵涉倒买器官的利益链,案情重大。
四、 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泸州市人民医院报告书,泸州市医学院检查报告以及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均违反法定程序,不科学、不客观,经不起推敲和验证,更违反法律规定,抱团违法,不具有证明力和法律效力,应予以推翻。
(一) 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警大队组织100多名“警察”暴力抢尸到殡仪馆,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通知家属到场见证下就“开膛破肚”,并摘取提走全部内脏器官,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和《法医学尸体解剖标准》内容、步骤和方法,凭肉眼看心脏是乎增大,就主观武断先定调为“心脏病”。其实头脑肿大历害,颈部淤血却视而不见,歪曲事实作出“大脑、小脑、脑干无挫裂伤,无出血,硬脑膜内外无血肿,蛛网膜下腔无出血”,与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脑:充血、水肿、神经元脱水鞘改变是完全不相符的,互相矛盾的。与泸州医学院脑:软脑膜及脑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脑组织疏松水肿,部分经神细胞肿胀变性也是不相符的,互相矛盾的。
对于颈部的问题鉴定书中记载“左下颌部分别见 3.8cm×0.3cm、0.5cm×0.4cm、0.3cm×0.2cm三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下颌部正中见—2.1cm×0.4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颈部见—0.3cm×0.2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但在论证中却只字未提颌部和颈部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只提“该面部损伤均为软组织伤,属轻微伤,不足以致其死亡”。这里为黄尚贵开脱已经暴露明显了。本案黄尚贵是用左手卡住张洪全颈子,右手用捆绑着的“天堂牌”折叠伞猛力打击其头部。头部的伤和下颌颈子的伤才是重中之重,这才是要害部位。不要用脸部的伤和心脏去说事来掩盖头脑部和下颌颈子要害部。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多证人证言证实了黄尚贵用伞打张洪全的事实,罪证伞已扣押在案。并且从(泸市)公物1鉴定(DNA)字[2012]27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第三条鉴定意见第1“所送检黄尚贵左手大拇指甲和左手中指指甲上检出的DNA来源于张洪全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完全符合黄尚贵左手卡住张洪全脖子而且皮下出血,如果黄尚贵松手慢几秒,张洪全死得还要快点。现尸体颈子上都还有一块紫色淤血。
4、“所送检黄尚贵右手五指指甲及左手小指指甲上未检出DNA分型”。
这也符合黄尚贵右手用伞打张洪全的事实。因为右手始终握着伞,伞柄和铁杆是伞布包着的,随便再大的打击力打不破头,但脑组织、神经系统打坏可以致人死亡。这就是为什么充血、水肿、神经元脱水鞘改变、脑组织疏松水肿、部分神经细胞肿胀变性、软脑膜及脑间质血管明显充血的原因,当然还有其它原因,但这是最根本的原因,因果关系十分明确。比如像皮棒之类打死人是看不见伤的就是这个道理。
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泸州市公安局(泸市)公(物)鉴(法医)字[2012]63号“死者张洪全系扩张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的错误鉴定意见。张洪全之死完全是黄尚贵左手卡颈子,右手用伞猛击头部而毒打致死的。要求对张洪全“内脏器官”作DNA鉴定比对还原后,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尸检”,均能证明以上事实。
(二) 至于泸州市人民医院与公安法医、医学院之间有利益链关系。他们都是依据先定调为“心脏病”死亡,再去论证为“心脏病”死亡服务,这是一点都不奇怪的。再说公安机关非常乐意以“心脏病”死亡结案,这是最省事的。特别是张显富任泸州市公安局长期间,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本案中包括张显富都是得了利益的。请检察机关查明,相信检察机关能认真负责公正复查本案,这里不再继续一一列明,以上没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违法鉴定的事实。
(三) 关于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在没有检材,原鉴定人员没有回避还引导鉴定,靠摘要摘抄原鉴定而出的鉴定意见更是违反程序,严重不公正,非法而无效的,应予以推翻。
五、 刑事案件枉法判决杀人凶手黄尚贵无罪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现又利用民事案件等“焚尸灭迹”毁灭刑事案件的唯一重要证据(张洪全尸体),达到对抗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复查目的,掩盖违法错误判决和张洪全尸体内脏器官被提走没有归还的事实。
本案最关键的焦点问题是受害人张洪全真正死因未查明而且停放在殡仪馆的尸体是在殡仪馆被摘取提走“内脏器官”的“空壳尸体”,不是全尸。这是该刑事案件唯一重要的证据。一为了查明真正死因,二为了张洪全内脏器官全部归还。原公安机关害怕真相败露,多次下令强行火化尸体,张显富曾亲自督阵,在家属亲友及广大泸州市人民坚决反对下未能得逞。现又变换手法,以殡仪馆出面,以民事案件来状告死者家属。左手换成右手,以公安机关换成法院来继续达到目的。打着“民事”案件旗号,披着“合法”外衣,干着掩盖张洪全死亡真相和内脏器官被摘取提走倒卖真相,还要强加给死者家属巨额费用,用心何其恶毒?天理难容,法律不准。刑事案件唯一重要证据,岂能以民事案件来达到“焚尸灭迹”,“毁灭证据”的目的?殡仪馆岂能被人“当枪使”,充当“替罪羊”?
(一)本案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抢尸停放殡仪馆,殡仪馆与公安机关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与死者家属无关。
(二)张洪全遗体是完整的“全尸”,殡仪馆有责任有义务保存好,内脏器官是在殡仪馆被摘取提走的,殡仪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殡仪馆必须追回内脏器官,保存张洪全尸体的完整。
(三)殡仪馆状告死者家属是告错了对象,是恶人先告状。相反死者家属才应该状告殡仪馆与公安机关恶意串通侵害死者家属权利,损害死者遗体违法犯罪行为。
(四)枉法判决本刑事案件犯罪分子黄尚贵无罪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转为民事案件审理中程序严重违法,在实体上肯定又是枉法乱判。
1、明知本刑事案件受害人张洪全家属申诉已引起高层关注,全国人民声援,而且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于3月8日立案复查,却继续要以民事案件来“焚尸灭迹”,“毁灭证据”,这是在向人民检察院发难,使该案无法公正复查下去,得不到公正处理。
2、纳溪区法院在民事审理本案中严重程序违法,一案两个庭。
2015年11月9日给邱加德(张洪全之妻)的诉讼须知(2015)纳溪民初字第1756号第一条第(三)项的“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林波但任审判,书记员蔡利霞但任法庭记录。”的法庭审理。(见该证据)
3、2015年12月8日给张天明(张洪全次子)的诉讼须知(2015)纳溪民初字第1756号第一条第(四)项也是“本院对本案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林波担任审判,书记员蔡利霞担任法庭记录。”的法庭审理。(见该证据)。但同一天同一时又发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756号“本案由审判员邱彪但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波,人民陪审员马德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法庭审理。而且没有书记员。(见该证据)
以上通知均是2016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
4、2016年3月1日,审判员林波,书记员曹琳娜(不是蔡利霞)又给张天明传票,传唤事由开庭,时间2016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应到处所纳溪法院第二审判庭。这样混乱且程序严重违法的一案两个庭审理,申请人自然不会去。
据旁听群众透露,当天该院在被告没到场下缺席开了庭,而庭审又是合议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原告是2015年10月14日就起诉立案,已经远远超出了三个月。而且超出三个月后再开庭更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要转为普通程序,也应该在简易程序到期前下裁定,本案也没有裁定。因此,纳溪法院对本案刑事转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是严重违法的。以民事案件开庭后,也没下判决书,居然还要开庭,还要继续错下去。特别是在人民检察院对本刑事案件申诉立案审查后,抢在前作出民事判决“焚尸灭迹,毁灭证据”,以使检察院复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公正处理。
从该刑事案件转为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错乱程序违法,就可看出原来判决黄尚贵无罪的审理实体问题,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避重就轻的认定事实,枉法判决的背后黑幕。请求人民检察院一定要复查清楚(或请求上极协助督察)。以下简要指出原判决错误之处。
六、泸州市纳溪区法院认定张洪全之死是自身“心脏病”问题而判决犯罪分子黄尚贵无罪是枉法判决。
1、对泸州市公安局、市人民医院、医学院以及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所谓鉴定没有从程序上、法律上去查清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以及之间的关系,没有从鉴定的真实性方面去审查,不是独立去审案,而是串通一起,照单全收,在法庭上走形式做过场。按照事先定好调的方案判决。略举一、二。
(1)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尚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案件事实,以及认定的鉴定来看,泸州市公安局鉴定“张洪全系扩张性心肌疾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证据不足,泸州医学院一个人鉴定的报告本身程序就违法,加之报告中都是不确定的语句,如“较”符扩张性心肌病改变,死者,”“多系”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都是不肯定的,只是附和着法医的“心脏病”说法去谈,这样的证据根本不能采信。
(2)对于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没有检材,没有鉴定就照抄照摘下的鉴定意见,既然已经采信,那就凭“张洪全系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脏衰竭而死亡。”这一检验意见,都应该判黄尚贵过失致人死亡罪,不管张洪全有没有病,已经打成外伤才造成死亡的结果,不判故意杀人罪,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无可厚非的,判无罪就完全是包庇了。
至于涨洪全生前精神好,说话声音大,身体状况良好,只能证明其没有“心脏病”,证明所谓鉴定有“心脏病”是不符合事实的,是有意裁脏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意见就是证明张洪全生前身体很好,没有“心脏病”。而纳溪法院却违背真实证人证言,反而作为黄尚贵开脱罪责的“综上,被告人黄尚贵无法预见张洪全是否有心脏病。”这就是明显的包庇犯罪。
(3)那么多证人证言证明黄尚贵右手拿伞打张洪全头部。(泸市)公(物)鉴(DNA)字[2012]27号鉴定书,均证明了左手抓衣领卡颈子出血,右手用伞打头部的事实,对右手鉴定判决书中就干脆不写。纵观整个判决书,仔细推敲,对比上述问题特别多,完全能看出枉法裁判的事实,相信检察机关会认真负责仔细去查的,在这里就不多说。
请求人民检察院查明张洪全真正死因及内脏器官被摘取提走倒卖未归还的真相。严惩犯罪分子,还受害人及社会公道。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张洪全家属委托代理人:张洪忠
                             2016年5月14日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邱加德,女,汉族,生于1947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39号附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471124002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妻)。
申请人:张天有,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9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907290018(系被害人张洪全长子)。
申请人:张天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五顶街463号附3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410200050(系被害人张洪全次子)。
申请人:张洪忠,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8日,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园街十七巷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5603081338(系被害人张洪全之胞弟)。
请求事项:
依法保全冷冻停放在泸州市殡仪馆内的受害人张洪全尸体。(本案刑事案件的最关键重要证据)。
事实与理由:
受害人张洪全于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本社社长黄尚贵采用左手卡脖子,右手用捆绑着的“天堂”牌折叠伞居高临下猛力打击头部致死。
在腐败分子张显富任泸州市公安局长期间,司法腐败、权钱交易,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尸检”、“鉴定”,给受害人安上自身有心脏病死亡而让法院判决杀人犯黄尚贵无罪。
申请人一直控告申诉至今。贵院已于2016年2月24日以泸纳检控申刑申受[2016]1号刑事申诉,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并于3月8日立案。现因本案受害人张洪全尸体是最关键最重要的证据。腐败分子张显富残余势力一直千方百计要“焚尸灭迹”,“毁灭证据”。在申请人拼死抗争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下未能得逞。现又试图将刑事案件改头换面由殡仪馆出面变为民事案件以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审理本刑事案件枉法判决的法院又把该案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干扰本案的申诉。成了刑事案件“案中案”,以民事案件的判决来推卸该院(2012)纳溪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违法事实,以逃避法律追究,对抗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申诉的公正审查。
值得严重注意的是,该案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已引起上层和全国广大网民及人民群众的关注。冷冻停放在泸州市殡仪馆内的受害人张洪全(已被摘取了内脏器官)尸体,他不是一般意义上可以火化的“尸体”,而是本案非常关键重要的证据。“焚尸灭迹”就是“毁灭证据”。阻扰本案的公正申诉立案复查。该案是刑事案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案件,不能割裂开来为不同的刑事、民事两个案件来审理。对该案,贵院依法是有监督权的,为了该刑事案件贵院立案复查的公正,都应该主动监督,其中法理不用申诉方多讲,贵院非常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因为作为定案根据的关键证据的虚假,藏匿和灭失,会对案件的办理造成严重的影响,乃至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无论是司法执法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只要有这三种行为,均构成伪证罪、包庇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本案事实,为了查清受害人张洪全的真正死亡原因和内脏器官是否归还真相,特向贵院申请证据保全,请贵院制止一切妄图“焚尸灭迹”、“毁灭证据”的违法行径。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张洪全重新“尸检”。否则,本案就没有公正可言,一切都是空谈,都是走形式做过场的伪装欺骗,都是公、检、法一家亲的“官官相护”。哪里还有互相监督?
今特此证据保全申请,以保证申诉案件立案复查顺利公正得出结论。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邱加德、张天有
                             张天明、张洪忠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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