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名泸定的事业单位职工,一直缴存公积金,未在本地购买住房也未拥有自住住房,一直租房居住。看到国家有政策,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于是电话咨询泸定县公积金中心,一工作人员告诉我,泸定不能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原因有2,一时合同是与私人签订的(我就不明白难道无效吗,或者必须合同要与什么国家机关签订)二是没有地方认证我是否有本地住房,我问房管局是否可以提供证明,他说,你到房管局去问。后咨询泸定县房管局,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可以提供查询证明,证明我在泸定是否有住房。因为我未购房,且单身。我想问此证明可否为我在本地未有自住房的证明!
甘孜州公积金中心文件《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 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 》 甘公积金﹝2015﹞14号中明确规定:
三、提取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 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税票或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管部门出具职工家庭工作地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当年开具的证明当年有效。
(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的,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取人的银行卡复印件。提取资金打入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卡账户。
(六)甘孜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部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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