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三份证据及造成的严重后果。
①、隐瞒案卷第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其中就有显示所谓受害人真实面目的照片,一审、二审、再审均未出示法庭让张雍辩认,也未让所谓受害人到庭指认张雍,致使这是本案受害人存疑。
②隐瞒报案笔录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案卷14页显示,所谓受害人称“回去之后,我就发觉第一个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 100 元钱,及自己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哭了,我就向马安派出所报了强奸案”。按照《刑事诉讼法》109 条之规定收集的这份报案笔录,一审、二审、再审未出示法庭。案卷证据显示:法院认定本案唯一受害人叫“刘琴”,判决仅凭“刘琴”的一张户口表为依据定案,没有“刘琴”的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印证;而案卷中的两份询问笔录,分别签名为“汤晓莉”、“刘羽”,“汤晓莉”、“刘羽”在案卷中又没有户口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刘琴”是本案强奸受害人,证据不足。致使本案报案笔录、户口证明、询问笔录和所谓受害人存疑。
③、隐瞒证人过检笔录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证人许期川在 03 年9 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过检时我说我不是这么说的”。一审、二审、再审,这份证据未出示法庭,被隐瞒了,隐瞒证据就是隐瞒案件事实真象。导致本案案件事实存疑。 上述三项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证据,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私自隐瞒,应当庭审质证。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仪陇县检察院参会检官公然答复:这三份证据是我们检察院的内部材料,公然为徐志涛隐瞒证据辩解开脱。因此,强烈要求徐志涛把三份隐瞒了的证据交出来,进行质证认定! 第9、公安办案人员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放凶些”这一证据。 证据(1),证人第一次证实:“三人对我说放凶些”。 第 55 页许期川说:“张跃鹤(张雍)、 杨志、曹鹏三个对我说,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所谓三人说,在案卷 32、49 页证实:杨志在楼下睡觉。03 年 9 月 5 日许期川的调查笔录证实:当时曹鹏在许维网吧上网,均不在场。不存在“三人说”的事实。 证据 (2),证人第二次证实:“对许期川说放凶些”。案卷 59 页显示:改成了“是春林子(张雍)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在 03 年 9 月 5 日许期川的调查笔录证实:他沒有听见张雍说过“放凶些”的话。一人说的事实仍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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