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法院虚构“执行和解”,请看“模范法院”法官是如何忽悠百姓的
武侯法院数年执行不回几十万,执行局陈局长就背着原告违法虚构“执行和解协议”!请看法官是如何忽悠百姓的。
我是冯修金,年近七旬,家住天府新区新兴镇。2007年初,成都市凯仕德酒店筹建宾馆,向我订购了一批家具,欠我31.98万元货款,一年多了还不还,我就起诉到武侯区法院。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以(2010)武侯民初字第38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我向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10月6日,我和代理律师与负责执行的王法官一起前往执行,在酒店见到了我的全部家具,经王法官现场调查核实,该套家具属于我的资产,在无法执行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局本应该立刻扣押该部分资产并予以强制执行,不知何故,王法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另查明宾馆现任老板是房东,原宾馆老板欠了100万租金,他就直接接手了凯仕德酒店全部财产,没有走司法途径,也没有签转让协议。
至2012年,我的案件转由执行局邓法官执行,仍然无果,后由新任苏庭长负责执行,当时适逢酒店重新装修,苏庭长表示要装修完成才好执行。至2013年底,我又找到苏庭长,他安排万法官去,万法官没有找到人,就不愿再继续执行,无奈之下,我又到法院催促,苏庭长告诉我案件由执行局陈局长亲自办理,当时我还很高兴,以为局长执行办法更多,力度更大,可后来的事实证明我完全错了。一开始陈局长就找各种理由推脱执行,一气之下我找成都中院反映后,他又叫我去查凯仕德公司是否还存在,律师查了存在,他又说公司虽存在老板被抓了,财产被房东占了,要我再找其他债权人一起重新起诉房东,赢了官司才好执行,并将这个方案写下来要我签字确认,无奈之下我只好签:不同意这个方案。
后来他就对我置之不理,只有一句话:“喊你律师来”。拖至2014年2月才到公司去执行,宾馆负责人说:“前头你们为什么不来呢?现在重新装修了才开业,没钱!”后来又多次找陈局长,他说这个案子时间久了不好执行,等公司老总释放回家再告他赔款,又要我签字同意这个方案,我是死也不签字,不上他的当。
2015年12月18日,我和律师在武侯法院档案室查到我的案子被和解了,当时我们感到很吃惊,被告公司老总关在监狱里,这个和解协议是怎么来的?完全是陈局长搞的鬼!是弄虚作假!!是欺骗!!!是知法犯法。我一万个不同意,在我连续两天的坚持下,陈局长于2015年12月21日出了一个证明,证明和解无效,继续执行。但事到今天,依旧没有执行。
我在武侯法院看见挂在墙上的奖牌,法院还是全国模范法院,一个几十万的小案子,几年都执行不回来,还背着申请执行人私下和解结案,这哪点象全国模范法院的样子!
最后,我认为案件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之时,被告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然而,由于武侯区法院执行法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未能执行任何财产。几年来,我上百次地跑到法院请求执行,无任何结果,武侯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我造成了60多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惩治责任人,我希望能查处渎职办案人员,并责成武侯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回全部案款或责令相关责任方赔偿因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6年月24日
律师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本案6年都没有执结,确实违规,本案执行初期是完全可以执行到位的。
二、根据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值得一提的是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双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体现,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能对其施加外在的职权影响。武侯法院执行法官在当事人不知情、并在场的情况下虚构和解协议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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